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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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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也不由景旺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景旺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景旺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景旺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其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景旺电子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景旺电子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减持景旺电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景旺电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景旺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黄小芬出具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对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

卓军出具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对智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

赖以明出具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对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

公司股东深圳市景俊同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也不由景旺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景旺电子股票上市期满十二个月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景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25%(如发生转增、送红股等,可减持数量相应调整);减持景旺电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景旺电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景旺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其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股东深圳市嘉善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景旺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也不由景旺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景旺电子股票上市期满十二个月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景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25%(如发生转增、送红股等,可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应在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00%。

③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诺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方案可以终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1、股份回购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景旺电子上市后至回购期间,景旺电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赔偿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2016年更名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做出声明和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景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将在景旺电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景旺电子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控股股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持有的景旺电子股份在控股股东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景旺电子有权扣减控股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核准,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者超过3亿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40%。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据世界电子电路联盟、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统计,2003年至2008年上半年,受益于全球经济的良好增长局面,PCB行业全球总产值快速增长;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打乱了PCB行业良好的增长态势,2009年PCB行业经历寒冬,全球总产值同比下降13.85%;但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应对,全球经济逐步走出泥潭,伴随着下游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子产品消费的兴起,PCB产值迅速恢复,2010年全球市场规模达到562.4亿美元,已超过金融危机爆发前的峰值。可见,若宏观经济向好,下游行业景气程度较高时,印制电路板得到较好的发展;反之亦然。因此,若未来全球经济出现较大下滑,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速度放缓或陷入下滑,将会对公司的收入及盈利造成消极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PCB产值分布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市场充分竞争。根据N.T.Information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球约有2,800家PCB厂商,主要分布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日本、美国和韩国,2014年全球排名第一的Nippon Mektron(旗胜)销售金额为31.76亿美元,市场占有率约为5.28%,而全球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29.59%。

与全球PCB行业相似,我国PCB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根据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PCB产值排名第一的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产值为154.75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为9.32%,排名前十的厂商合计市场份额为34.90%。

报告期,公司业务发展良好,收入及净利润得到较大的增长,公司竞争实力得以提升。但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滑,公司未能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存在盈利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平均约为57%。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金盐等,报告期上述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分别为0.64%、0.12%、0.08%、0.13%、0.12%。

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由于铜、黄金、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对毛利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2016年上半年黄金价格已出现上扬,公司金盐的采购均价相应上涨。

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或技术创新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的风险

2012年9月12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GF20124420019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2013年、2014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GR20154420103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2015年、2016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11月17日,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GR20114400054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龙川景旺2013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0月9日,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GF20144400022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龙川景旺2014年、2015年、2016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254.83万元、2,218.10万元。

若深圳景旺及龙川景旺将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或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使得深圳景旺和龙川景旺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大幅上升,从而对公司盈利产生消极影响。

(五)租赁无产权厂房的风险

公司共有深圳、广东龙川、江西吉安三个生产基地,其中广东龙川、江西吉安生产基地厂房均为自有房产,深圳生产基地厂房为租赁房产。深圳生产基地共租赁厂房30,588平方米,其中深圳FPC厂房为向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租赁的厂房,面积8,403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深圳FPC厂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该租赁合同已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公司承租的FPC厂房承租期将于2023年到期,承租期间较长,目前无搬迁计划。但由于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本公司不能排除未来被要求搬迁或其他无法继续使用该厂房的风险,搬迁新的厂房将使公司承受损失,且需要一定时间,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如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征用拆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协同一起向政府部门洽商赔偿事宜,按双方同意的赔偿方案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赔偿由出租人承受;动产、生产损失及承租人出资兴建设施的赔偿由承租人承受。如因出租人与他人或政府就租赁物的产权发生纠纷,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租用租赁物的,视同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应按12个月的租金之和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已于2014年9月4日出具证明:迄今为止,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的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厂房和深圳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宿舍所在地块,尚未经我办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其进行改造,但如果有关单位按照我市城市更新政策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或因城市发展需要等,该地块仍然有可能在未来五年内被纳入更新改造范围进行改造。

2016年11月10日,公司走访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证明,再次确认公司租赁的铁岗股份合作公司的厂房所在地块尚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其进行改造,但如果有关单位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或因城市发展需要等,该地块仍然有可能在未来五年内被纳入更新改造范围进行改造。

公司控股股东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恒鑫实业,实际控制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赖以明已做出承诺,若景旺电子租赁的未取得产权证书之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在景旺电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向拆迁方或出租方取得赔偿后仍存在损失的,景鸿永泰、智创投资与恒鑫实业将按照46.5%、46.5%和7%的比例,全额承担景旺电子由此产生的损失。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赖以明分别对景鸿永泰、智创投资和恒鑫实业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6年1-6月的经营业绩(经审计)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11%、净利润同比增长29.27%,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相关财务数据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1-9月份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16]16787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1-9月,公司保持良好经营态势,实现营业收入239,990.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7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965.6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67%。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增加所致。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在30.5亿元至33.5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长13.92%至25.13%;预计2016年净利润在5.1亿元至5.6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增长20.66%至32.49%(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

上述有关公司2016年业绩的披露仅为公司对2016年经营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景旺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景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69,646,553.70元为基础,按照1:0.5785的比例折合为15,600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深经贸信息资字[2013]0123号《关于同意景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8日,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深QJ[2013]3号《验资报告》。2013年6月17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注册号为4403065032970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由景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为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恒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俊同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嘉善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股东。各发起人以其在原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净资产权益投入。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8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0,800万股。

2、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

公司由景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5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无自然人股东。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公司无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5、外资股股东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外资股股东智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52,014,08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2.226%。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女士、赖以明先生,分别通过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恒鑫实业持有公司发行前42.226%、42.226%、6.35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90.809%的股份。除此之外,公司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种类包括双面及多层刚性电路板,柔性电路板(含贴装)和金属基电路板。公司刚性电路板以双面板和多层板为主,客户广泛分布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工业控制及医疗、消费电子和汽车电子行业;公司柔性电路板主要应用于手机和平板电脑上的显示屏、触摸屏,以及按键、麦克风、USB、SENSOR(光传感器)等其他模块,公司同时为柔性电路板提供表面贴装服务;公司金属基电路板产品覆盖铝基、铜基、铁基、不锈钢基多种类型,以铝基板为主打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包括LED照明、LED显示、汽车和电源模块。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根据自身的客户类型和市场情况,公司采取“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直销是指向客户类型为终端客户和电子产品生产商进行销售;经销是指向客户类型为PCB贸易商进行销售。

金额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直销收入占比约为81%,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并大力拓展新客户,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通过提升客户群和订单质量,提高各个产品事业部的健康发展能力。

(三)主要原材料情况

本公司生产电路板的主要原材料是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金盐、油墨、干膜、柔性覆铜板和电子元器件等。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及其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1:采购额不含税。

注2:此处“电子元器件”指柔性板SMT加工过程中需使用的IC、连接器和电容等。

(四)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刚性电路板、柔性电路板和金属基电路板,细分产品的竞争对手如下:

1、刚性电路板竞争对手

公司的刚性板产品应用行业广泛,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及终端、工业控制及医疗、汽车电子和消费电子。刚性板生产企业众多,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依顿电子、五株科技、科惠公司等规模较大企业,上述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亦较为广泛,在多个应用领域与公司产生竞争。除此外,公司刚性板产品在汽车电子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还包括敬鹏工业。

(1)依顿电子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成立于2000年,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主要产品包括双面板、多层板等,是国内代表性的多层板厂商之一。依顿电子在中山设立有生产基地,年产能达400万平方米。根据公开资料,2015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约为29.28亿元,净利润达到4.67亿元。依顿电子的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包括计算机、消费电子、通讯产品等,主要客户包括伟创力、捷普、纬创、华为、超毅等国内外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2)五株科技

五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株科技”)由五洲电路集团通过重组改制而来,拥有深圳﹑梅州﹑东莞三大生产基地,年产能超过300万平米,2015年销售额超过21亿元,主要产品包括双面板、多层板、HDI板、金属基板和FPC板等。五株科技的主要客户有三星、富士康、华为、中兴、TCL等国内外著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3)科惠公司

科惠线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惠”)早先由联想集团创办于1994年,目前已成为建滔化工控股集团的子公司。科惠在广东有三间工厂分别位于惠阳和佛冈,年产能超过300万平方米。该公司主要生产多层板,应用领域主要为汽车电子、通信设备、电脑和消费类手机等,产品主要出口欧美、日本等地,是华南地区较大的生产厂商之一。

(4)敬鹏工业

敬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鹏工业”)1996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台交所股票代码为2355,2015年营业收入逾220亿新台币。敬鹏工业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制造、加工和买卖,主要产品包括有单、双和多层印制电路板及HDI板、铝基板,主要应用领域为汽车电子。敬鹏工业在单、双面板业务实力强,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以产品多元化为战略,重视铝基板等金属基板市场的开发,金属基板产品的技术开发能力强。

2、柔性电路板竞争对手

近年来,公司FPC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国内代表性的软板厂商之一。公司的FPC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和平板电脑上的显示屏、触摸屏,以及按键、麦克风、USB、SENSOR(光传感器)等其他模块。在上述应用领域公司主要的竞争对手包括弘信、嘉联益、三德冠等。

(1)弘信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位于福建厦门,成立于2003年9月。根据公开资料,弘信2015年收入超过9亿元。弘信主营业务是柔性印制电路板(FPC)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种类包括高精密度的柔性线路板及刚-挠结合板等,并配有SMT组装线,能批量生产四层以上多层柔性线路板。

(2)嘉联益

嘉联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益”)2008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153,2015年营业收入约157亿新台币。嘉联益主营业务为柔性电路板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和买卖,主要产品包括有单、双面和多层柔性板,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等领域。嘉联益质量认证体系完善,重视研发投入,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嘉联益在中国大陆昆山、苏州、深圳三地已开设工厂,并于厦门、东莞设立办事处。

(3)三德冠

深圳市三德冠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冠”),位于深圳宝安区,成立于2003年。根据公开资料,三德冠2015年收入5.9亿元。三德冠专业从事柔性电路板的制造及组件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单面、双面、多层柔性电路板。目前三德冠年产能超过36万平方米,是中国大陆较有实力的柔性电路板厂商之一。

3、金属基电路板竞争对手

公司是国内主要的专业金属基板生产商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金属基产品生产线,主要应用领域包括LED照明、LED显示、电源模块和汽车电子,目前竞争对手主要是我国台湾的厂商,具体情况如下:

(1)敬鹏

敬鹏工业的相关情况见前述,铝基板为其众多产品类型之一。

(2)佳总

佳总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总”)成立于1988年,是台湾OTC市场的上柜公司,代码为5355,2015年印制电路板收入逾13亿新台币。佳总在台湾和广东江门均设有工厂,厂区面积合计约10万平方米,主要产品为LED散热金属基板和多层板,在LED背光源载板方面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3)志超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超”)成立于1998年,是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8213。志超2015年营业收入超过228亿新台币,是全球著名的光电板厂。志超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均设有工厂,主要生产液晶显示用板和笔记本型电脑用印制电路板等,铝基板为其众多产品类型之一。志超生产的LED铝基板产品技术水平高,客户质量高,具体包括三星、LG和友达等著名电子制造商,金属基板是志超产品高附加值化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五)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根据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2013年公司在中国印制电路行业排行榜中名列第22位,内资企业(内资持股超过51%)排名中位列第5位,市场占有率1.1%,被授予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第三届“优秀民族品牌企业”;2014年公司在中国印制电路行业排行榜中名列第19位,内资企业排名中位列第3位,市场占有率1.3%;2015年公司在中国印制电路行业排行榜中名列第14位,内资企业排名中位列第2位。根据全球知名的调研机构N.T.information发布的全球PCB制造商排行统计数据,2013年~2015年景旺电子排名全球第48名、40名和34名,排名稳步上升。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拥有8项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1、商标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拥有38项商标权。

2、专利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共获得“刚—挠结合线路板的结合表面处理方法”等44项发明专利,“针点式FPC板夹具”等119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均为自主研发所得。

3、软件著作权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5项。

4、非专利技术情况

公司重视研发工作,除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还自主开发有多项非专利技术,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恒鑫实业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90.809%的股份,共同控制公司。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赖以明分别通过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恒鑫实业持有公司发行前42.226%、42.226%、6.35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赖以明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和采购产品、接受劳务、出租场地,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截至报告期末,除向腾天百货出租场地并采购办公用品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存续外,其余经常性关联交易均已终止;为了解决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和避免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公司以评估价购买龙川宗德100%股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比例为占各期同类交易的比例,下同;

2、报告期内侨锋电路、三水侨锋直接或者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商向本公司采购产品、销售原材料、提供劳务或提取销售佣金,上表汇总反映在侨锋电路中披露;2014年1月,景旺集团已将持有侨锋电路55%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侨锋电路已不再是公司关联方;2015年、2016年1-6月侨锋电路向公司介绍客户并收取佣金560.13万元、293.48万元;公司与侨锋电路未再发生上述其他交易。(下转18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