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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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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尽快建立
内斗上市公司临时接管制度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三维丝公司内斗已持续了近一个月,目前内斗的主要格局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争斗,监事会内部也分成两派。笔者认为,需要对内斗上市公司建立临时接管制度。

笔者感觉,在公司高层内斗中,有关方面为了夺取控制权而“不拘小节”,在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各方相互不服,且各种事情相互嵌套、互为因果循环,要解开这一团乱麻绝非易事。目前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结果可能需要等待漫长时间,可能法院裁决还没有出来,新的矛盾又会出现,甚至将来即使法院宣判了,也可能不再有什么实际意义。

上市公司一旦出现内斗,无论是双头董事会、还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争斗,都将使公司管理经营陷入困难甚至瘫痪,不仅各方大股东利益将遭受损失,无辜中小股东也跟着遭殃,争斗时间越久,问题越复杂难解,上市公司经营可能越陷入低谷。所以,建立快速调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为此建议,由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来充当纠纷调解人,或者由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函,提出倾向性意见。

当然,有关部门要协调各方或表达监管意见也需要时间,有时争斗各方甚至还难以认同,争斗仍可能旷日持久,此时要维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就需要建立上市公司临时接管制度了。因大股东内斗形成僵持局面,实际是在相互伤害,事实上大股东本身也有将公司托付第三方接管的内在动力。

临时接管方案的第一种设想,是由除了内斗当事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股东来接管,由第三方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选派人员搭建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的临时机构,待有关大股东争斗尘埃落定,再重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此种方案的弊端,是哪些大股东该排除在公司临时治理机构之外,或许只能由相关大股东自行认定、自律约束。

临时接管的第二种方案,是由中介机构临时接管。中介机构并非公司股东,由其接管是否会越俎代庖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笔者认为,《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并明确了资格条件,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这些都可借鉴。对内斗正酣的上市公司,同样可由中介机构来担任接管人。

那么又该由哪个中介机构来接管,首选当然是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人本身就有推动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作的义务和责任,且保荐人熟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当然,该《办法》对督导期有一系列规定,比如在主板IPO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上市公司仍在督导期内的,由保荐人担任公司内斗期间的接管人,再合适不过。

即使上市公司已不在督导期内,仍可选择由最近担任过保荐人的中介机构来担任接管人。笔者提议,不妨借鉴英国创业板的做法,建立终身保荐人制度,上市公司没有保荐人则自动退市,由此上市公司任何期间都有保荐人,在“内斗”等特殊时期可作为上市公司接管人。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