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6-06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依据《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将第七届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和组成结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届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本次换届将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资格、董事选举程序进行。
2、稳定性原则。为持续提升本公司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水平,保持公司发展战略的长期性、延续性,本次董事会换届遵循稳定性的原则。
3、充分沟通协商原则。本次换届将坚持“充分协商、有效沟通、稳步推进”的原则,顺利平稳完成换届,保证本公司的良好发展及稳健运行。
4、任职资格核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的要求,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人员,其资格应经监管部门核准。
二、第七届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
1、人数规模:第七届董事会建议由18名董事组成;
2、组成结构:第七届董事会组成结构中建议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即6名,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2名;
3、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和组成结构可根据提名情况及相关规定适当微调。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董事(即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第六届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提案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后聘任。
(2)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董事职责。
2、执行董事候选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认真考察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按照换届程序的要求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简历等书面材料,由股东大会选举后聘任。
3、独立董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聘任。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并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及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和本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将对独立董事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对提名股东的相关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五、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要求及提案内容
本次董事会换届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要求如下:
1、截至2016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在下述期限内提出董事候选人;
2、提案期限为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提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17:00;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1;联系人:杨宇菲;联系电话:010-58560666-8386;传真:010-58560720;邮箱:yangyufei@cmbc.com.cn;
4、本次提名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2016年12月23日17:00前将提名材料的原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如采取邮寄的方式,提名材料的原件必须在2016年12月23日17:00前邮寄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以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
5、提案内容包括:
(1)董事候选人提名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1);
(2)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各类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独立董事资格)及本人2寸近照;
(5)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2);
(6)如提名独立董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原件(格式参见附件4)、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确认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5)、候选独立董事履历表原件(格式参见附件6)。
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③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附件1: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附件3: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5: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确认函
附件6:第七届董事会候选独立董事履历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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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以下内容摘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款)
(h) 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
(i) 若其在任何时候被判定破产或无力偿债,对其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庭;若其破产或无力偿债获得解除,其获解除之日期及条件;
(j)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是协议契据的一方,或曾与其债权人订立任何其他形式的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有关与其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契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的详情;
(k) 任何未获履行、但持续对其构成影响的判决或法庭命令的详情;
(l) 若(i)在其担任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的董事职务期间或(如属中国成立的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职务期间,又或(ii) 在其终止担任董事、监事或经理(视属何情况而定)职务后十二个月内,有关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的企业解散、清盘(因股东在公司(如属香港公司)尚有偿债能力时提出自动清盘除外)或破产,又或涉及类似的法律程序,或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又或已被委任接管人、受托人或类似的人员,则提供包括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名称、注册成立或成立地点、业务性质、涉及的法律程序的性质、开始法律程序的日期及涉及金额,连同法律程序可能出现的结果或当前状况等等详情;
(m) 在不违反《罪犯自新条例》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相若法例的条文下,有关任何下列罪行的定罪判决详情(包括每项罪行的详情、将其定罪的法庭、定罪日期及判处的刑罚):
(i) 涉及欺诈、不诚实或贪污;
(ii) 《公司条例》、《破产条例》、《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已废除的《保障投资者条例》、已废除的《证券条例》、已废除的《证券(披露权益)条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已废除的《商品交易条例》、已废除的《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已废除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已废除的《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或有关税务的任何条例,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任何相若法例所述的罪行;或
(iii) 在过去十年内其以成年人身份被判以六个月或以上监禁(包括缓刑或减刑判决)的罪行;
(n) 在以下情况,须提供有关详情:
(i)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或XIV部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所指的内幕交易人士;
(ii) 若其任何曾经或现时为关连人士(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 或XIV部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的定义)的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又或其现时或曾于过去担任高级人员、监事或经理的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的营运企业,于其为关连人士及/或担任高级人员、监事或经理的期间内任何时候,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已废除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所指的内幕交易人士;
(iii) 若其曾于任何时候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任何证券或金融市场法例、规则或规定,包括任何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任何规则及规定;
(iv) 若其曾经或现时为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的定义)又或曾经或现时为监事、经理、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于其为控股股东、监事、经理、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期间内任何时候,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判有罪或为涉案者,或遭任何法庭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任何证券或金融市场法例、规则或规定,包括任何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的任何规则及规定;或
(v) 若其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任何法院或主管机关判定违反内幕消息条文下的责任;或其曾经或现时为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的定义)、监事、经理、董事、行政总裁或高级人员的任何发行人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任何法院或主管机关判定于其为控股股东、监事、经理、董事、行政总裁或高级人员的期间内任何时候,违反内幕消息条文下的责任;
(o) 若其被法庭或仲裁机构判定其因不诚实行为而须承担任何欺诈、违反责任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有关判决的详情;
(p) 若其曾经或现时为合伙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的任何企业、公司、合伙商号或非法团营运企业,在其为合伙人、董事、监事或经理的期间内任何时候遭撤销商业登记或牌照,该撤销的详情,包括该项登记或牌照遭撤销之日期、撤销的原因、后果及当前的状况;
(q)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因为任何适用法例、规则或规定又或被任何主管机关判定不合资格担任或视为不适宜担任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又或不合资格参与管理或经营任何企业、公司或非法团营运企业的业务,则有关取消资格或判决的详情;
(r) 除法例禁止作出披露外,其受管辖的任何司法、监管或政府机关所作任何调查的详情,包括调查机构、调查性质及调查事宜;
(s) 若其曾在任何时候遭拒绝接纳为任何专业组织的成员或遭其当时或曾经所属的组织谴责或惩处,或遭取消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又或曾在任何时候持有须受特别条件限制的执业证书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专业证书或牌照,则该拒绝、谴责或惩处行动、取消资格或特别条件的详情;
(t) 若其现时是或曾经是三合会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成员,则有关详情;
(u)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况外,若其现时正
(i)遭任何证券监管机关(包括香港收购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证券监管委员会或小组)提出或展开任何调查、聆讯或法律程序,或
(ii) 涉及有关指称其违反或曾经违反任何证券法例、规则或规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则该调查、聆讯或法律程序的详情;
(v) 除法律禁止作出披露的情况外,若其曾为当前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的答辩人,而涉及的罪行对评估其品格或诚信是否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可能属重要因素,则该法律程序的详情。
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本人 同意被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现提名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被提名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函附后并签名。)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承诺函
本人 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性确认函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本人就本人的独立性确认如下:
1.1 本人并无在法律上或实益上持有、亦并非被视为持有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之权益,该等权益包括本人或本人的代名人持有的可要求本公司发行股份的任何股份期权、可转换证券或其它权利 (不论是以合约或其它形式所订明);
1.2 本人未曾从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或本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本公司任何证券权益;
1.3 本人不是正在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在被委任或建议出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前的一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亦非该等专业顾问正在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一) 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二) 在建议委任本人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一年内,曾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曾是本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的任何人士,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1.4 本人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没有重大利益,亦没有涉及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易;
1.5 本人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并非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1.6 本人目前或在被建议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两年内,未与本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1.7 本人目前或在被建议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前两年内,未作为及未曾作为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行政人员;
1.8 本人在财政上不依赖于本公司、其控股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1.9 本人并无在过去或现时此持有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的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有任何关连;及
1.10 本人于呈交H表格所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和签署本确认函之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人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的其它因素。
日后若得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影响本人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本人将保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此致
敬礼
签字: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注:
1. 在不影响上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就第1.6条而言,任何与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以及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子女及继子女、父母及继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继兄弟姊妹,皆视为与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在某些情况下,该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亦可能会被视为与有关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同样的关连关系。
2. 就第1.7条而言,“行政人员”包括公司内任何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士以及出任公司秘书一职者。
附件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候选独立董事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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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6-06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届监事会的人数规模和组成结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届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本次换届选举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监事选举程序进行。
2、任职资格核准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担任商业银行监事应具备相应资格,其资格应经监管部门核准。监事会提名与评价委员会应对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3、相对稳定原则
为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持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本次监事会换届保持相对稳定。
二、第七届监事会的规模和结构
1、规模: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届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
2、组成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七届监事会组成结构如下: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股东监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议案,由股东大会选举后聘任。
(2)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提名监事候选人之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并负责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向本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
2、外部监事候选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议案,由股东大会选举后聘任。
(2)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各项情况,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并负责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等书面材料,被提名的候选人也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外部监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外部监事时,监事会将对外部监事是否被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职工监事候选人
职工监事候选人依照《公司章程》,由本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产生。职工监事的选举也应遵循换届的基本原则,并按相关程序实施。
四、对提名股东的相关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将根据上述要求,对提名股东是否同时提名监事候选人和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
五、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时间和提案内容规定
(一)股东监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时间规定:
1、截至2016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提案;
2、提案期限为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提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17:00;
3、本次提名文件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公告规定截止时间前将提名材料的原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如采取邮寄的方式,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函、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的原件必须在公告规定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以指定联系人收到时间为准);
3、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11层中国民生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1,联系人:刘瑜、王福燕,联系电话:010-58560666转8643/8702;传真010-58560899;电子邮件地址:liuyu4@cmbc.com.cn, wangfuyan@cmbc.com.cn。
(二)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提案的主要内容:
1、监事候选人提名函,内容包括:
(1)提名股东姓名、股东帐户卡号、持有股数、联系电话(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
(2)被提名人姓名、拟担任职务(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工作学习简历、家庭关系等;
2、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同意被提名为监事候选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履行职责;
3、外部监事提名候选人提案还应包括:
(1)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声明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
(2)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不存在影响其作为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各种关系。
(三)职工监事的选举,应与股东监事、外部监事选举同期进行。经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名单和相关材料应按时送达监事会。
附件1: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附件2: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附件3: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函
■
附:1、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是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股票帐户卡复印件;
3、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提名股东签名:
(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本人 同意被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监事职责。
被提名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现就提名 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附件),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
三、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具备作为外部监事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者任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被提名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监事(外部监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者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