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公告编码:2016-128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6年12月19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6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国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和书面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和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持有的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吻娇颜”)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据此,公司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相关事宜,公司在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6日内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以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亚评报字【2016】24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以评估值39,753.08万元作为标的资产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挂牌价格。
在挂牌期间(即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6日)因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自身的各产业实际情况,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使公司更加专注于智慧城市产业的角度出发,公司计划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挂牌价格调整为3.43亿元,保证金金额调整为1.029亿元,其他交易条款不变(交易条款详见公司 2016 年11 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挂牌价格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第二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如本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未能成交,公司将召开董事会重新确定标的资产挂牌价格。
最终的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确定的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召开董事会及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交易及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审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及回避表决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国坚和张桂珍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主体有意参与本次交易的竞标。因此本次交易可能会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梁国坚先生在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鉴于本次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确定交易对方,因此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在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确定后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最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 年12月2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价格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1票,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6-129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信息技术股权投资
基金的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夏智慧”)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亦庄投资”)、 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中科”)拟共同发起设立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述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
一、首期出资到位情况
2016年7月4日,上述协议各方在北京签署了《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同意首期实缴出资总额应不低于交割时认缴出资之和的30%,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
截止至2016年12月16日,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总额人民币3亿元已经出资完毕,资金已经到位。
二、普通合伙人变更情况
中科睿德信息技术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为中军中科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工商变更情况如下:
(1)法定代表人由张国林变更为曲国义
(2)原股本结构:中睿汇智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持有50%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份;中科泰德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股份。
变更后的股本结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0%股份;中科泰德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股份;深圳市易钫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0%股份。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6-130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
资产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或“乙方”)拟向杭州超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任投资” 或“甲方”)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杭滨国用(2010)第100021号写字楼19-24层房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上述六层房产的建筑总面积合计7692.0666平方米。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交易对价总金额初步确定为199,993,731.6元人民币。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上述内容请见 2016年7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
二、《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12 月19日,天夏科技与超任投资在原协议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延期签署正式购买合同及原因
1、延期签署正式购买合同原因
原协议中约定:“在甲方办理完所有工程验收程序和获得入住许可相关文件之后,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前通知乙方,同时双方签署正式购买合同”。
鉴于该房产因地下室增加地铁出入口规划调整,项目建设推迟交付。因此延期签署正式购买合同。
2、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正式购买合同签署日期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
第二条 关于意向金的退回与利息的支付
《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中约定,甲方在2016年12月31日未能完成房子交付使用的合法手续,乙方有权利要求退回意向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该款项的年化8%的利息。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
1、甲方同意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利息1,700,000.96元支付到乙方账户。若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取消购买该房产,甲方须配合乙方在5天内将意向金从三方托管账户退还乙方。
2、在上述利息到账后,乙方同意原有已支付5,000万元意向金继续作为购买上述房产的意向金,但若甲方在2017年6月30日未能完成在签署正式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双方银行共管帐户并退回定金,甲方并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年化8%的利息。
第三条 其他
1、《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及本补充协议仅为各方的初步合作意向,不构成任何一方就最终签署合作协议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构成各方已签订或将签订的任何协议的组成部分。各方就本次合作的权利义务和合作内容,以经各方签署并生效的收购协议确定。
2、任何一方违反《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及本补充协议相关的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各方因签署和履行《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及本补充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补充协议是对《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相关条款的补充和修订,除此之外,本补充协议不影响《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其余条款的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可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补充协议仅可在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时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双方签署的《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