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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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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8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创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99,917,742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857,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7,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589,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8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857,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6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7,7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589,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86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创发、郑靭、郑侠、陈汉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9,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9,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全权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郑创发、郑靭、郑侠、陈汉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9,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49,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全奋律师、邵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