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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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长电科技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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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长电科技开展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售后回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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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均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2的融资租赁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择机开展,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芯鑫天津协商具体售后回租赁条款,并签署上述4亿元人民币额度内的售后回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文件。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焦红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100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
到期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发行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5长电科技CP004”,代码041560115),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期限为366天,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利率为4.30%(1年期SHIBOR+0.9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毕公告》)
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9日兑付上述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人民币6.258亿元。
本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公告详见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