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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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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拆迁
补偿协议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6-07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拆迁

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满足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大型居住社区项目的建设需要,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集冷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888号(宗地面积290.55亩)的土地、房屋、设备、辅助设施等需进行拆迁。

2016年12月20日,上海中集冷箱与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就本次拆迁土地及房屋的征迁补偿事项签订了《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次拆迁补偿”)。

本次拆迁补偿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1、上海中集冷箱

2、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为上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土地权属确认:上海中集冷箱此次被拆迁的土地及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888号,属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项目(经沪发改城(2010)047号批准和沪宝房管拆许字(2011)第0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实施)的拆迁范围内。相关房地产权证或相关行政批文为:沪房地宝字(2004)043294号、沪房地宝字(2004)042745号、沪府土用(2001)第810号。其中,对国有划拨用地的面积共为290.55亩,非居住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为68,680.76㎡。

2、评估结果:经上海上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土地、设备、辅助设施、停产停业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72,258,463元。

3、补偿金额: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中集冷箱支付拆迁补偿总款为人民币572,258,463元,该款包括被拆迁房屋、土地、设备、辅助设施、停产停业、各类补贴等与拆迁相关的经济补偿。

4、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5、权证移交:上海中集冷箱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交给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报有关部门办理财务监理审批、土地收储和产权注销手续。

6、搬迁约定:上海中集冷箱应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搬离沪房地宝字2004第042745号被拆迁房屋,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期搬迁;并应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搬离沪房地宝字2004第043294号被拆迁房屋,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期搬迁。

7、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中集冷箱支付拆迁补偿总价的40%,即人民币228,903,385 元;在上海中集冷箱如期全部搬离沪房地宝字2004第042745号被拆迁房屋原址并办妥移交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中集冷箱支付拆迁补偿总价的15%,即人民币85,838,769元;在上海中集冷箱如期全部搬离沪房地宝字2004 第043294 号被拆迁房屋原址并办妥移交手续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中集冷箱支付拆迁补偿总价的40%,即人民币228,903,385元;待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完成前期成本审计后,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15个工作日支付上海中集冷箱拆迁补偿总价剩余的5%,即人民币28,612,924元。

8、协议生效: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 12月20日,上海中集冷箱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厂收储评估的决议,同意上海中集冷箱与宝山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补偿协议。

六、本次拆迁补偿的目的和意义

与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订立补偿协议,有利于本集团把握城市发展和更新改造的机遇,实现现有资源的商业价值,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和股东回报,符合本集团的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和长远利益。本公司认为,补偿协议的条款由订约双方公平磋商达成,其中的拆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了适当的评估,本次拆迁补偿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拆迁补偿后,上海中集冷箱的主要业务由本集团位于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资子公司太仓中集冷藏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本次拆迁补偿不会对本集团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拆迁补偿预计可使本集团获得税前利润约人民币5.72亿元,并预计将于本公司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入账。具体数据以本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中集冷箱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2、《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6-08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6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CIMC】2016-067)。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下午2:45;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15:00至2016年1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潘正启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8,824,24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649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64,559,76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1702%;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264,47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78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6,489,2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990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2,224,74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5112%;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264,47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789%。

3、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335,02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6590%。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32,335,02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6590%;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并委任吕胜洲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代表股东的监事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乾照、于挺堃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