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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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8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06】临水执字第269-13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行、申请执行人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南路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0-035号公告。

三、本案进展情况

2016年5月,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提出成都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请求邻水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履行义务。并对银行利息部分进行执行。

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计算截至2007年11月7日本公司下欠工商银行利息(含复利)、评估费共计7,456,495元;下欠中国银行利息共计6,419,7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将下欠中国银行的利息、工商银行的利息(含复利)及评估费履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74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70号、71号、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近期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313号民事裁判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314号民事裁判书。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提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提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

4814号民事判决书、4816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5-092号公告。

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两项诉讼合计一百四十元),由中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本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合计13,876,247元,本公司已履行完毕,该笔金额将计入公司损益,对2016年度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06】邻水执字269-13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313号民事裁判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314号民事裁判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