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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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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查16家IPO被否公司“命门”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验业绩成色:

关注超高毛利率、大客户依赖度

在IPO审核中,持续盈利能力依然是众多企业难以逾越的一关,也成为上会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新案例如12月16日上会被否的硕人科技,其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上半年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847.05万元、3236.41万元、2961.49万元、-23.02万元,绝对值偏低,且2015年业绩比2014年明显下降,2016年上半年又出现了亏损。证监会由此对硕人科技今年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以及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表示关注。

情形类似的还有巅峰智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在2013年为95.58%,至2015年则下降到85.58%(对应金额也从2014年的2.15亿元下滑至1.88亿元),主营业务的占比下降说明公司主业发展动能不足,对持续盈利能力也构成了一定影响。而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有一部分还是参与项目竞标未中标时所取得的竞标补偿金,这一罕见现象也招致了证监会的询问。

盈利能力偏弱不行,但如果太强,甚至超出常规,同样也会招来质疑。

如12月2日再次冲刺IPO的智迅创源,依旧没能成功闯关,其失败原因之一就是令人侧目的高达65%的综合毛利率。证监会在审核中首先提出的疑问就是,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达65.53%、64.33%、65.75%,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其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异常。应该说,智迅创源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的利润率的确较高,平均毛利率在40%左右,而超出正常值太多,就显得不正常了。

证监会还关注到,智迅创源存在财务系统明细账未完整核算银行资金流水;未能提供有关市场推广费的完整资料、费用预算明细;服务价格没有基础数据支持,且无完整的服务成果资料存档;实习生及试用期离职的员工数较多,占月均领薪人数的比例在20%左右。

同样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是其对大客户的严重依赖。

新油股份的IPO之所以被否,主要原因就是其业务严重依赖中石油。数据显示,近三年来(2013至2015年),新油股份营业收入对中石油的依赖度分别达89.65%、90.19%和87.93%。而且,由于中石油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公司对其提供产品、服务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且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公司业务已受到中石油需求收缩的影响,2015年主营业务下降15.53%,净利润下滑50.07%。

天邑通信也存在同样问题,其客户主要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其中,2013至2015年,公司对中国电信的收入占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都在80%以上,且逐步上升;公司向中国电信销售产品的价格也多高于对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部分产品售价差异高达一倍之多。这些问题都引起了证监会的疑虑,要求公司说明其业务集中于中国电信的原因,以及销售给中国电信的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和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有投行人士认为,前5大客户所贡献的销售金额占比在50%及以下者,相对风险较小,过高就会存在过度依赖大客户的嫌疑。当然,一些企业虽然存在依赖大客户的情况,但基于其行业特殊性进行合理说明也是可以过关的,但其理由必须充分。

查潜在风险:

“特殊”业务模式疑点重重

经销模式是企业实现利润的重要一环,也是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的审核重点之一。

如11月16日上会被否的丸美生物,就以经销商模式为主,具体渠道包括美容院、专卖店、百货店及电子商务等。2013至2015年,公司经销收入分别为9.29亿元、9.96亿元和10.9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5.39%、92.63%和92.02%。

正是这一经销商模式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发审委要求丸美生物补充说明“经销的具体模式、对经销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将经销和直销两种销售模式与传销进行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和结论,以及经销商是否涉嫌从事传销和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经销商模式可能成为企业平滑利润甚至业绩造假的工具,如提前发货或超额发货虚增利润、关联经销商非关联化制造虚假销售、利用经销类型转变调整收入确认时点和收入确认规模等。

今年5月上会被否的中油恒燃,则因“照付不议”的经销模式引起质疑。对所谓“照付不议”,公司的解释为:供气合同以年度合同量的一定比例作为最低提取量。如用气方用气未达到该数量,仍须按该数量付款;供气方供气未达到该数量的,也将对用气方作相应补偿。

2004年以来,中油恒燃及子公司分别与中石油签署多份长期《天然气销售协议》,这些协议均按“照付不议”模式,约定了年度合同量。报告期内,公司实际采购量均小于上述约定量;但中石油于2016年3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不存在销售协议约定的应供未供、应提未提气量及应付未付款项”。

这一情况让发审委十分困惑,要求中油恒燃进一步说明:国内外行业惯例是否实际执行“照付不议”条款;公司是否按“照付不议”条款向中石油付款,说明具体付款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对此,甚至有人质疑,如果中油恒燃严格执行“照付不议”合同,是不是净利润会大幅减少从而不再满足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