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1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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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崔东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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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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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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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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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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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的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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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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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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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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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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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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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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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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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2、3、4为特别决议议案,分别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叶彦菁、赵振兴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2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7日-2016年12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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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根据公司自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方案的讨论和制订,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公司在策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虞海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已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持股变动申报。
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已分别出具了承诺函,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