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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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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及上海小组)和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采用无纸化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在募集规模上限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各代销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发布。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0755-26948088)及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A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726

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C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727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认购费率

1、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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