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648号文注册。
2、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8、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瑞和债券A;基金代码,003360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瑞和债券C;基金代码,003361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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