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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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公告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6-030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同意为青岛红星化工集团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公告》(临2016-028),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下称“红星色素”)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日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2016年12月22日,公司与日照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日银青高保字第082号),现将有关内容进行公告。

一、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期限

公司为红星色素本次贷款提供的担保期限为一年。

三、担保金额

人民币2000万元(贰仟万元)。

四、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最高余额内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日照银行青岛分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因债务人(红星色素)违约而给日照银行青岛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一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五、主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债务人、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证责任的履行

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日照银行青岛分行进行清偿,或日照银行青岛分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有权立即要求公司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七、公司承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日照银行青岛分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2)公司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3)公司或债务人在与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或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公司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3、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日照银行青岛分行在合同项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至少提前30日告知日照银行青岛,并经日照银行青岛分行书面同意或做出满意的安排,否则不从事上述行为。

八、违约及处理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背其在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合同生效

合同经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信贷专用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日照银行青岛分行或依照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