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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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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6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0,8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陆龙英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其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一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措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 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不少于当期股份总额1%的股份。

②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

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决定停止执行本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开始执行第二阶段的措施。

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控股股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股份增持,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②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20%,回购价格由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④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⑤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将接受本预案的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投票同意发行人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外,招股意向书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未能履行回购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来控股股东未能按承诺履行回购义务,以下约束措施将被触发或启动:

(1)如因控股股东的原因使得公司无法回购股份的,则在公司合格股东召集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临时股东大会中,控股股东将自动放弃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公司其他股东可据本约束措施主张控股股东无权对股份回购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2)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控股股东的分红,并根据本约束措施向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采取强制措施。

3、控股股东关于违背虚假陈述相关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约束措施

如因控股股东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和其他方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以下约束措施将被启动:

(1)因控股股东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同意以控股股东财产补偿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产生的损失。

(2)如控股股东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陈述责任人且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股东将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控股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并可向控股股东进行追偿,直至足额承担控股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证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1)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交易原则

本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

(3)回购价格

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回购。

(4)回购数量

公司因虚假陈述事项回购的股份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发生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回购数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考虑上述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股数确定。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小于预订回购数量时,公司应回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此外,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未能履行回购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来本公司未能按承诺履行回购义务,以下约束措施将被触发或启动:

(1)本公司的董事会可根据本约束措施以公司的名义启动虚假陈述调查和股份回购程序,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2)公司监事会可根据本约束措施以公司的名义启动股份锁定程序,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3)无论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履行上述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机构以公司的名义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3、发行人关于违背虚假陈述相关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约束措施

如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和其他方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以下约束措施将被启动。

(1)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同意以其本公司财产补偿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产生的损失。

(2)如发行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陈述责任人且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将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本公司的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相关承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背虚假陈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和其他方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以下约束措施将被启动。

(1)因本人原因导致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同意以本人财产补偿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产生的损失。

(2)如本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陈述责任人且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本人的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发行人有权将本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予以扣除,用以对投资者的赔偿,并可向本公司进行追偿,直至足额承担本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关于虚假陈述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对其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对其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如下持股意向:

因发行人系一家在高纯工艺系统业内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公司,在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我们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因此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共同发展成长,并与发行人共同分享未来的发展成果。

如果未来上述股东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持股意向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和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历年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为维护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决定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母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可供分配利润指当年公司的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的较高金额。利润分配主体为发行人。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4)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①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③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④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⑤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必须同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公众投资者(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2、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原则

本公司子公司至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诺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驭航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至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天鼎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即上述六家子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各自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利润分配主体为上述六家子公司。

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一、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6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2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800万股,由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呈下降趋势,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1)坚持大力开拓市场

公司继续专注于高纯工艺系统研发,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医药、食品等领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