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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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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告

2016-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34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3、涉案的金额: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1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世纪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盛和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12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00元;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06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世纪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12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00元;

以上二起诉讼合计涉案的金额344.02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构成对公司损益的负面影响,北京世纪公司已积极准备相关材料进行上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北京盛和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因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代理租赁合同,原告诉被告未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要求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1万元;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300万元,违约金50万元。

2、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6月18日,北京世纪公司与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青年公寓项目渠道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因北京世纪公司项目未开盘,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52万元;判令北京世纪公司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1200万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及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诉讼说明)。

二、本次诉讼有关情况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盛和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公司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2015)昌民初字12303号]:解除原告北京盛和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公司于2014年6月签订的《北清国际公寓项目代理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1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公司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2015)昌民初字06226号]:解除原告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青年公寓项目渠道独家租赁代理协议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1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构成对公司损益的负面影响,北京世纪公司已积极准备相关材料进行上诉。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