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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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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

2016-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90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2016年12月22日接到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函告,获悉藏格投资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藏格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04,879,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3.67%。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881,528,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2.54%。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合同;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4、藏格投资函件。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91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7223.1638万元。

公司现已办理完成了上述相关事项工商变更及换证手续,并取得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15569X8

名称: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注册资本:贰拾亿柒仟贰佰贰拾叁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

成立时间:1996年06月25日

营业期限:1996年06月25日至2095年06月24日

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钾肥、化肥、工业盐、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销售;氯化镁经销;矿产品、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铁矿石、首饰、玉石、日用杂货、装饰材料、工艺品、花草、文化用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矿石、建材、钢材、水泥、煤炭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陶瓷产品、陶瓷原辅材料;酒店和物业管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件销售、维护,计算机耗材销售,技术培训(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出口自产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92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为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炯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下称“华夏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于炯成公司未按时还款产生纠纷。2004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炯成公司向华夏深圳南园支行偿还借款本息,金谷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24,513.44元(下称“诉讼费用”)由炯成公司和金谷源承担。(详见公司于2004 年 12 月 29 日、2006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上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和“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此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截止2016年12月19日,前述借款本金已还清。根据华夏深圳南园支行出具的《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欠息情况说明》,炯成公司尚欠利息人民币20,255,923.93元。公司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于2016年12月19日将上述借款欠息人民币20,255,923.93元和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324,513.44元汇入华夏深圳南园支行指定账户。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取得华夏南园支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书》和《确认函》,确认炯成公司所欠华夏南园支行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华夏南园支行与炯成公司的债务关系终止,金谷源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诉讼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尚未剥离、转移或解除的债务,根据《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先行承担,具体方式包括债务转移、现金清偿等;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承担后,有权向路源世纪、联达时代、路联及邵萍进行追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按照约定代为先行承担后,如果最终未能获得路源世纪、联达时代、路联及邵萍的足额补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就差额部分不得向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三、备查文件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还清贷款证明书》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确认书》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93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8,937,951.34元、相应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谷源”)与王江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判决(【2016】沪民初391号),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2016】沪02执1399号)(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接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2016】沪02执1399号)补划扣我公司在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人民币52,609,845.17元。为避免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广大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公司现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于法院执行当日将法院执行划扣存款全额补足到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止2016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执行划扣我公司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17,322,544.39元。经公司与执行法官联系确认,本案判决执行人民币98,937,951.34 元、相应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已全部划扣结清,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将于近日送达公司,公司涉及债务已完成清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债务属于重组上市过程中新增债务,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三)》及其补充协议(下称“《重组协议》”),约定该《重组协议》签署日之后公司新增的债务,由路源世纪承担相应债务的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路源世纪不再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目前藏格投资通过向路源世纪提供借款的方式协助路源世纪清偿公司上述债务,路源世纪与联达东方确认并承诺,上述借款款项由路源世纪承担,联达东方为路源世纪的该清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且路源世纪放弃对公司的追偿权利。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执139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94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告为涉及同一诉讼原告的五起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其中一起诉讼一审尚未开庭,其他起诉讼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五起诉讼涉及本金合计人民币 19,081,776元、相应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一、案件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谷源”)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及民事诉讼状,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以下简称“紫金科贷”)因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为联达东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东方”)出具保兑函的500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已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收到上述案件法院传票后,公司七届董事会、管理层及时与上届董事会、管理层了解情况,上届董事会、管理层才告知公司七届董事会、管理层,2016年紫金科贷实际与公司存在五起诉讼,并提供【2016】苏0105民初5616号、5617号、5618号、5619号案件法院传票、民事诉讼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涉案金额分别为400万、300万、200万和508.1776万。上述案件除【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其余诉讼由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目前均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公司于2016年7月完成借壳上市,七届董事会于2016年8月16日选举产生,于8月20日发布迁址和变更联系方式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2016年12月22日公司七届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及民事诉讼状后,向上届董事会、管理层询问情况,才得以获知并获取上述相关诉讼材料。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案件:联达东方科技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苏0105民初5616号案件: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苏0105民初5617号案件: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路联、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苏0105民初5618号案件:南京凯裕尔贸易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苏0105民初5619号案件: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2016】苏0104民初11732: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6】苏0105民初5616号、5617号、5618号、5619号:借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2、判令被告担保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费用。

(四)案件基本情况

1、【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案件:紫金科贷于2015年4月26日从联达东方处取得一张金额为500万商业承兑汇票,金谷源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了一份保兑函,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保证到期日兑付。后银行因故拒付该笔商票,紫金科贷遂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2、【2016】苏0105民初5616号案件:紫金科贷于2013年9月10日与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了《最高债权合同》,于2013年9月8日与金谷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以确保上述《最高债权合同》的履行。紫金科贷于2013年11月19日与中铁公司签订上述《最高债权合同》下具体业务的《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发放4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中铁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紫金科贷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要求金谷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6】苏0105民初5617号案件:紫金科贷于2014年4月21日与中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同日与路联、金谷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以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后紫金科贷于同日向中铁公司发放3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中铁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紫金科贷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路联、金谷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6】苏0105民初5618号案件:紫金科贷于2013年9月10日与南京凯裕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裕尔公司”)签订了《最高债权合同》,于2013年9月8日与金谷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以确保上述《最高债权合同》的履行。紫金科贷于2013年9月17日与凯裕尔公司签订上述《最高债权合同》下具体业务的《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发放200万元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凯裕尔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紫金科贷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裕尔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要求金谷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16】苏0105民初5619号案件:紫金科贷于2014年6月10日与中铁公司签订上述《最高债权合同》下的《担保协议》,约定为中铁公司和南京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后中铁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紫金科贷与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中铁公司自南京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中铁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紫金科贷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南京银行支付了本息5081776.36元,履行了担保代偿义务,之后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要求中铁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要求金谷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未获法院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债务属于重组上市过程中上届董事会、管理层未告知七届董事会、管理层的债务,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三)》及其补充协议(下称“《重组协议》”),约定该《重组协议》签署日之后公司未完成清偿及新增的债务,由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源世纪”)承担相应债务的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路源世纪不再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目前路源世纪正与债权方协商解决处理上述债务。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鉴于近期出现数笔在重组上市过程中,上届董事会、管理层应告知七届董事会、管理层尚未完成清偿的债务而未告知的情况,公司七届董事会和管理层经与公司前控股股东路源世纪及前实际控制人路联确认,获得对方确认并承诺:截止2016年12月23日,不存在金谷源提供对外担保,应告知而未告知金谷源第七届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金谷源涉及债务、及由于相关债务或担保使金谷源涉及诉讼、仲裁、争议等,应告知而未告知金谷源第七届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或约定,应告知而未告知金谷源第七届董事会相关事宜的情况,并承诺如有上述情形出现,路源世纪及路联将承担因此造成金谷源及其股东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号【2016】苏0104民初11732号传票及民事诉讼状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616号、5617号、5618号、5619号传票、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