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6-04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3日以现场方式在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聪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6年12月1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同意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授予的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投资理财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投资理财额度。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决议有效期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董事林聪颖先生、陈加芽先生、张景淳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陈加贫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6-043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7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由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及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品种的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授予的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投资理财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投资理财额度。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增加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有效期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一、本次增加投资理财额度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2、投资额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在原已审批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不限投资品种,由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及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品种的投资。
4、投资期限
本次增加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有效期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18年5月31日。
5、资金来源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公司保证当重大项目投资或经营需要资金时,公司将终止购买理财产品以满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求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组建专业的投资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会同证券事务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台账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以往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配备了相关领域的投资人才,并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公司的投资理财水平相应有所提升,可在业务层面上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安全。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实际的资金使用中,公司将事先对资金状况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在具体决策时也会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暂时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认真调查了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措施,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批额度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额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6-04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2016年12月23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林聪颖先生、陈加芽先生、张景淳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陈守德、林志扬、郑学军对上述预计的全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预计2017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16年度全年的累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158,8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
注:2016年1-9月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公司对2017年度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累计日常交易金额约161,5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1、 采购商品关联交易
■
注:2016年1-9月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2、销售商品关联交易
■
注:2016年1-9月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17463938327
注册地址:石狮市南洋路富丰商城B(2)407-408
法定代表人:洪于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及其辅料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2003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洪于生持有石狮市博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纶纺织”)60%股份,洪煌誉持有博纶纺织40%股份。博纶纺织的实际控制人洪于生为公司董事长林聪颖女婿洪玉衡之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条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博纶纺织构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盟商基本情况
1、安徽省九特龙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安徽省九特龙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208XH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以北郎溪路以西九特龙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房屋租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材销售;装饰装潢工程;水电安装;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劳务派遣(除境外劳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仓储)。
成立日期:2007年6月8日
营业期限:2007年6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陈志生持有安徽九特龙80%股份,陈志生的配偶陈阿足持有合肥九特龙20%股份。安徽九特龙的实际控制人陈志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加芽配偶之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条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徽九特龙构成公司的关联人。
2、宁波市江东群舜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宁波市江东群舜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4000183512
注册地址: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3幢20号(6-4)
法定代表人:张停云
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陶瓷卫浴、建筑装潢材料、工艺品、电子产品、家具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成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营业期限:201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张停云持有宁波群舜90%股份,张停云之子吴海银持有宁波群舜10%股份。宁波群舜的实际控制人张停云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景淳的姐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第10.1.3条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波群舜构成公司的关联人。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对本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账。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公司的采购定价流程
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对候选的原料供应商(包括关联和非关联供应商)进行询价,并结合原料供应商的交货期、供货质量、市场上同类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原料供应商,最终的采购价格也是市场化询价的结果。无论是关联供应商还是非关联供应商,其价格的定价依据是一致的,均是依据市场询价的结果。
公司的商品采购,主要为向加盟商采购过季商品并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在采购时,公司根据加盟商级别不同,采购的商品折率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加盟商是否为关联方,其与同一级别加盟商的结算价格一致,不存在差别。
(二)公司销售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销合同》的约定,公司对一级加盟商销售价格为市场标准价的一定折扣,二级加盟商的销售价格的折扣率稍高于一级加盟商。公司销售给一级加盟商和二级加盟商的价格是有区别的,但是对所属相同类别的加盟商销售价格的折扣率是一致的。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公司销售价格的定价政策一致,无任何差异。公司商品的成本主要由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构成。公司结合竞争对手相似产品的价格确定商品的成本加成比例,根据成本加成法制定商品对外销售的标准价格,然后根据对外销售的标准价格一定折扣确定与公司加盟商的批发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各相关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获取更好效益。
公司通过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即:(1)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4)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销售执行公司统一定价策略,关联采购以交易发生当时的市场情形为基础定价,其收入和支出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低,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6-04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拟继续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长春市的两间房屋,用于办公及仓储。租期两年,租金合计64万元。
●历史关联交易: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2016年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长春市的两间房屋,用于办公及仓储。年租金合计28万元。
2016年12月23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分公司”)拟继续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两间房屋,以满足长春分公司办公及仓储需求。租期两年,租金合计64万元。
陈培泉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贫之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的租赁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陈培泉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贫之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陈培泉,男,中国国籍,住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号**室。陈培泉为公司员工,此外,陈培泉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拟租赁陈培泉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两间房屋。两间房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楼,房屋产权人为陈培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15276号、长房权字第4060115284号,分别由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陈培泉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房屋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与陈培泉的房产租赁费用以租赁房产所在地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目前,本次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确定,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陈培泉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与陈培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陈培泉为出租方,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为承租方
2、租赁标的: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6.12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两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16万元,租金按年支付,公司应当于每年租期结束前90天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5、其他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租赁税费由公司支付。
(二)长春分公司与陈培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陈培泉为出租方,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承租方
2、租赁标的: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6.12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两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16万元,租金按年支付,长春分公司应当于每年租期结束前90天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5、其他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租赁税费由长春分公司支付。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租赁陈培泉的房产用于办公及仓储,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审批程序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加贫回避表决,其他8位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本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关联方陈培泉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和仓储,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本次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1、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关联方陈培泉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和仓储,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本次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陈培泉租赁上述两间房屋,租金总额为28万元。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