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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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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函

2016-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77版)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企业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的股东, 持有公司43,345,6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7931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及广大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董事会致函如下:

自2016年5月以来,公司频繁出现治理、信息披露严重违规问题,董事会多次僭越职权,侵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司先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停止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实施监管通报、停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6年9月13日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公司必须全面完成上交所明确的各项整改要求后,并至少规范运作6个月以上,充分表明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已经恢复正常、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前景形成稳定预期、投资者权益已经得到合理保障,才可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ST处理。

公司目前混乱的局面,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并面临处罚的风险,公司因种种负面信息成为资本市场“明星公司”,公司董事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董事会的各种行径与法定规则背道而驰,对监管要求置若罔闻,严重破坏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正常秩序和市场形象。监事会也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未对董事会的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尽快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公司进行规范整治,恢复公司治理及重建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尽早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ST处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下列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请见附件文件):

议案一、《关于提请罢免董文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请罢免温利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罢免刘光如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请罢免李占国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提请罢免刘士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提请罢免潘大明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提请罢免顾云锋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选举张琲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选举陈凤桃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选举张向阳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唐功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选举杜民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选举魏霞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选举王懋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选举李明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此致

敬礼!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一

《关于提请罢免董文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董事、董事长董文亮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董事、董事长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董文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 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公司董事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具有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上述状况发生过程中,董文亮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董事长职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召集董事会落实监管要求,对公司在提名董事、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的重大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综上所述,董文亮先生不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董事、董事长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发展的需要,现提议罢免董文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 12月23日

议案二

《关于提请罢免温利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董事温利华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董事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温利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公司董事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具有当然的责任和义务。上述状况发生过程中,温利华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并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落实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提名任命董事、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的重大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温利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综上所述,温利华先生不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董事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发展的需要,现提议罢免温利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 年12月 23 日

议案三

《关于提请罢免刘光如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光如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董事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刘光如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包括提名、任免董事;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但在上述状况发生过程中,刘光如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名、任免董事等事项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公司予以公告,或及时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督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重大问题予以纠正整改,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刘光如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刘光如先生不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发展的需要,现提议罢免刘光如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四

《关于提请罢免李占国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占国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李占国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包括提名、任免董事;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但在上述状况发生过程中,李占国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名、任免董事买等事项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公司予以公告,或及时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督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重大问题予以纠正整改,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李占国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李占国先生不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发展需要,现提议罢免李占国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五

《关于提请罢免刘士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士林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刘士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包括提名、任免董事;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但在上述状况发生过程中,刘士林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名、任免董事等事项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公司予以公告,或及时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督促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重大问题予以纠正整改,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刘士林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刘士林先生不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发展需要,现提议罢免刘士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六

《关于提请罢免潘大明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监事、监事会主席潘大明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潘大明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公司监事对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当然的责任和义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作为公司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上述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出现后,潘大明作为监事、监事会主席,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提示、督促董事会落实监管要求,对公司在提名董事、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的重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综上所述,潘大明先生未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作为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发展的需要,现提议罢免潘大明先生公司监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 12月23 日

议案七

《关于提请罢免顾云锋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慧球科技”或“公司”)现任监事顾云锋先生在其任职期间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履行其监事职责,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为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与规范公司的治理,提议罢免顾云锋先生公司监事职务,理由如下:

慧球科技近期在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慧球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名的3位候选人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就上述董事、独立董事提名、任免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未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并作公告。2016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下发《关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916号),要求披露公司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如不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予以确认,并提供独立董事意见。慧球科技未披露股东瑞莱嘉誉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慧球科技的独立董事并未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2. 慧球科技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6项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合计金额达人民币1.2亿元,已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但慧球科技董事会并未就此事项按照《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慧球科技于2016年8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陆俊安、证券事务代表鲜言均不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

4. 2016年8月17日,东方财富网股吧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公告》。随后,上交所在2016年8月18日《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中,要求公司对此进行核实。但公司并未按监管要求进行修改,公告也并未对外发布。

5. 上交所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15日以及2016年8月18日下发或作出《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05)、《关于暂停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决定》、《关于慧球科技近期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的通报》以及《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对慧球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切实整改,落实监管要求,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7. 2016年8月26日,上交所作出《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要求公司在2016年9月9日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于2016年9月13日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8.2016年9月9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的通报》及《关于对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整改报告,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其本应主动落实的整改要求,上交所决定自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将由“慧球科技”变更为“ST慧球”,并转入风险警示板继续交易。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公司监事对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当然的责任和义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作为公司监事,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上述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出现后,顾云峰作为监事,未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提示、督促董事会落实监管要求,对公司在提名董事、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以及资产购买等事项存在的违规行为与信息披露的重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致使公司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陷入混乱局面,导致公司被实施ST处理,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市场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致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综上所述,顾云锋先生未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与《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作为监事的应尽责任与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因此,基于全体股东利益的考虑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与发展的需要,现提议罢免顾云锋先生公司监事职务,希望全体股东充分支持提案人提议。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八

《关于选举张琲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张琲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张琲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九

《关于选举陈凤桃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陈凤桃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陈凤桃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

《关于选举张向阳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张向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董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张向阳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唐功远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功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资格证

提名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提名唐功远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唐功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

2016年12月23日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唐功远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杜民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杜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资格证

提名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提名杜民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杜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