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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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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澄清说明

2016-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6版)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杜民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魏霞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魏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提名魏霞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魏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

2016年12月23日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魏霞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王懋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王懋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监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王懋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李明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李明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监事候选人简历

提名函

致: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李明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特此提名。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澄清说明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或“瑞莱嘉誉”)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慧球”)10.979315%的股份,为ST慧球第一大股东。

针对ST慧球再次出现的股吧非法泄漏《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股东大会的函》及与ST慧球相关诉讼事宜,本企业已尽一切可能的途径将澄清说明发送公司董事会要求予以披露,但与公司一直未能获得联系,也未能得到公司反馈,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本企业申请自行披露,特此澄清如下。

一、关于东财股吧篡改、泄漏、传播《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股东大会的函》的澄清

2016年12月23日晚间,东方财富网ST慧球股吧出现多个ID所发布的名为《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股东大会的函》的扫描文件,早期帖子中致函对象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后期帖子中致函对象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均为瑞莱嘉誉,并加盖了本企业公章(两个版本的章盖位置、方向,骑缝章两页的位置分布完全一样,明显缺乏逻辑合理性。同时本企业注意到,发布上述帖子的ID大多数为前期对本企业进行言论攻击的ID或新注册ID)。上述帖子主要内容为瑞莱嘉誉提请ST慧球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罢免董文亮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等罢免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共计15项议案。上述帖子出现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讨论,泄露和传播者运用多个ID在ST慧球股吧顶贴、发帖,甚至将该帖子发布到东财相关热门股吧(如万科、三江、中路等)。截至本公告发布时,上述篡改、泄露和散播相关重大应披未披文件的行为并未停止。

本企业现就上述事项郑重澄清如下:

本企业仅向ST慧球董事会致函“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送达相关议案文件。东方财富网股吧违规泄露、传播上述文件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股吧出现的致函对象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系他人非法伪造和篡改。

鉴于公司现有董事会对ST慧球混乱状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事会也未能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为了尽快使公司回归规范治理、依法信披正轨,尽快消除公司重大风险,从根本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尽早完成整改工作并申请撤销ST处理,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ST慧球现有董事会依法送达了书面函件《关于提请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及相关附件文件(关于罢免ST慧球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并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等共15项议案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附件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2016年12月23日17:15,本企业专人将上述文件送达ST慧球公告的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17层D座”,并由ST慧球的工作人员现场签收文件送达《确认函》;

2. 2016年12月23日17:19,本企业以邮件方式将上述文件发送至ST慧球公开邮箱“bsyy_bh@163.net”及其董事长董文亮先生、董事会秘书陆俊安先生个人邮箱。

除上述依法送达的情形外,本企业未以任何其它形式在任何媒体、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违规披露、泄露上述文件。12月23日晚间,本企业注意到东财股吧出现了违规泄露和传播贴,泄露和传播者将本企业送达的重大信批文件进行了篡改(将致函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篡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全文在股吧张贴和传播。

本企业对上述非法篡改、违规泄露和传播重大应披未披信息的恶劣行为予以强烈谴责,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本企业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在目前局面下,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企业坚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和底线。考虑到公司现有董事会并未对本企业送达的文件和诉求予以反馈,也未进行披露安排,本企业申请了对上述文件依法自行披露,并对相关情况作出澄清说明。

二、关于与ST慧球相关诉讼的澄清

2016年12月17日,ST慧球董事会披露《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因与瑞莱嘉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03民初2831号),法院现已受理。根据该公告披露,该案诉讼事实与理由为:瑞莱嘉誉增持公司股票4.999978%,要求公司在瑞莱嘉誉购买股份未满5%的情况下予以公告瑞莱嘉誉编制《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未予公告,瑞莱嘉誉为了达到其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屡次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这一行为经披露后直接导致了公司股价下跌,并造成原告被上交所实施 ST 风险警示,导致公司市值损失。ST慧球据此要求瑞莱嘉誉停止侵权、赔偿公司市值损失。

2016年12月23日,ST慧球董事会披露《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收到了深圳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根据ST慧球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瑞莱嘉誉价值人民币287,971,6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日,ST慧球董事会披露《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5%以上股东股份可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 12月22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确认签署了送达回证(NO:E0198236号),根据深圳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对瑞莱嘉誉所持有的23,242,265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公司暂未收到关于相关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暂无法明确相关冻结事项是否已经完成。

针对上述情况,本企业澄清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法释〔2016〕22号)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即可据此裁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与诉讼案件的具体事实是否审理查明和最终法律判断并无关联,更不代表法院已对具体诉讼案件作出任何预判。因此,即使ST慧球现有董事会申请对本企业进行财产保全并由法院裁定,并不代表ST慧球【2016】粤03民初2831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已获得法院的支持。

2、近期公司正处在重要时期,公司现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密集提起针对本企业的多项诉讼,诉讼理由缺乏事实法理依据,本企业对相关诉讼理由不接受、不认可,并将依法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应诉,适时推动复议、反诉等措施。

3、根据12月22日ST慧球董事会披露《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公告》,“如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即约8.6万元)的,慧球科技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并应补偿担保公司剩余部分的损失。同时,慧球科技保证,担保人不会因为慧球科技出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失,否则慧球科技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目前尚未出现损失,尚无法估算具体金额。”也就是说,ST慧球公司现有董事会利用ST慧球名义,针对本企业提出的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实质上其错误保全可能造成的主要损失将由ST慧球承担,ST慧球本质上承担了这一重大的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法释〔2016〕22号)相关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上述重大担保行为应当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并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做出的违规担保,本企业认为这一担保的提供本身就违反了公司法禁止性规定,本企业对上述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认可不接受,对ST慧球违规进行担保并实质承担最终担保责任的行为不认可不接受。本企业将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在全体股东的支持下,本企业依法自主召集、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高参与率、高通过率(超过99%的同意比例)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四项议案。下一步,本企业将在全体股东的继续支持和协助下,团结公司全体股东依法加快推进工作,尽快使公司回归规范合规正轨,避免重大风险,切实整改和申请撤销ST处理,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本企业将继续秉持依法合规、阳光操作、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全体股东的权利。

特此澄清!敬请各位股东注意。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