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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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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6-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21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号)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1月5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1月5日(T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7年1月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7年1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16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668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2016年12月28日(T-5日)及2016年12月29日(T-4日)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26日(T-7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7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网上投资者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0,000元(含)以上的,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其2017年1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1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05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荣晟环保”,股票代码为“60316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6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3,168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2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5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71%。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2016年12月28日(T-5日)及2016年12月29日(T-4日)每日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址(https://120.204.69.22/ipo)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1月4日(T-1日)刊登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1月5日(T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7、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65”。网上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发行公告》中披露。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26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0、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或因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7年1月4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1月3日(T-2日)刊登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

(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并于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12月27日(T-6日)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单个配售对象,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2月26日(T-7日)之前20个交易日(含T-7日)应当持有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

2、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2月27日(T-6日)12:00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3、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8)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受上述第(2)、(3)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荣晟环保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

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应按照下列方式及时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在2016年12月27日(T-6日,周二)12:00之前,发送下列文件的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需签字或盖章):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件;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分别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以及《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个人)》、《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2)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资产管理计划,还需同时提供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非公募产品或为结构化产品,还需同时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同时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则应分别同时提供全部相应资料。

(3)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上述的相关承诺函和信息表可通过华福证券官方网页:http://ipo.hfzq.com.cn下载。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交易部的电子邮箱为:hfzqipo@vip.163.com,同时抄送至备用邮箱ipo@hfzq.com.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投资者全称(机构/个人)+经办人手机号+荣晟环保”,邮件发送后如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可致电主承销商进行确认,确认电话:010-89926963/010-89926937。提交核查材料时,请勿修改电子excel文本文件的任何格式。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条件的投资者于2016年12月27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T-5日)及2016年12月29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华福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华福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六、网上和网下发行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本次网下和网上的申购日为2017年1月5日(T日)。

3、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月5日(T日)9:30-15:00。2017年1月4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17年1月5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0,000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2017年1月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5、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7年1月4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回拨实施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并确保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为1,000股的整数倍。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7年1月6日(T+1日)在《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八、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配售: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1、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①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

②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③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在满足向A类、B类全额配售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④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⑤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按网下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零股以每1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7年1月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7年1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1月11日(T+4日)刊登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别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0号兴业银行大厦22层

电 话: 010-89926963、010-89926937

传 真: 010-89926944

联系人:销售交易部

发行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