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2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证券代码:002452 公告编号:2016-098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公司前高管廖某某(已于2015年2月辞去高管职务)2015年1月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立案一案已于2016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于近日内提出上诉。本次判处罚金250万元,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5日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证券代码:002452 公告编号:2016-099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广核三期

产业投资基金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的战略性约定,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以正式合同为准;

2.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高新能源”或“甲方”)于近日与深圳中广核三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广核三期基金”或“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就风电、太阳能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资本运作达成共识,同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开展长期全面合作。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于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等业务。

2、深圳中广核三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专注于风电、太阳能、水电等新能源领域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总投资规模50亿元,是中广核集团下属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市场化运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中广核三期基金致力于与中小民营开发商合作,为中小民营开发商提供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股权及项目融资服务。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默契配合,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发国内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模式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信息为准):

(1)合资公司主要业务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

(2)甲方及合资公司团队主要负责合资公司项目的开发、EPC建设等相关工作,乙方主要提供技术及决策支持、投融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3)对于合资公司投资、开发及建设的项目,乙方具有优先收购权,合资公司在取得相关项目资料后均应优先提供给乙方进行筛选,对于符合乙方投资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乙方的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乙方;

(4)合资公司具体组织形式、架构及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股东(发起人)合作协议约定。

2、对于乙方拟收购的合资公司及甲方开发或建设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的项目,在符合乙方技术标准及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采购甲方关联方的设备。

3、 对于乙方开发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在符合乙方内部审批流程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交由甲方设计采购建设。

4、甲方开发、建设并网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甲方按照乙方技术要求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并建成投运后,在乙方审批通过后,由乙方全额收购该项目。

5、具体采用何种合作模式,由双方根据具体合作的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6、对于乙方开发和乙方收购合资公司及甲方开发或建设的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的项目,在符合乙方内部审批流程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聘请甲方作为项目的运维方。

(二)各方权利及义务

1、各自发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全力配合完成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在不涉及损害各自利益及互惠共赢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力求通过合作交流共同探索出一条全新的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商业模式。

2、在合作过程中,本着高度责任的精神切实维护各方的利益和企业声誉,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过三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其他方的技术和商务活动机密。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可以独自以各自名义或与其他单位和机构建立关于合作项目的交流或协作关系。

三、合作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合作致力于风电、太阳能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资本运作,合作双方对中国的新能源行业均有深入理解并对其未来发展有着诸多共识,合作基础深厚。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双方未来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扩张策略并获得较好的回报,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双方拟通过全方位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在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投融资领域内开展深入合作,从而实现各方在中国清洁能源等领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愿景。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双方未来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扩张策略并获得较好的回报,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四、其他说明

1、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最近三年(不含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无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无减持的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无减持的计划。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5日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证券代码:002452 公告编号:2016-100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国开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的战略性约定,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以正式合同为准;

2.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高新能源”或“乙方”)于2016年12月25日与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新能源”或“甲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将在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维等领域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的合作。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晓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与月亮岛路交汇处)

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合同能源管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路军

注册资本:98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7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01单元(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应用、批发光伏设备及配件(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式

1、双方默契配合,共同开发国内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合作模式可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乙方开发并建立项目公司,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交付甲方收购建设投运后运维;

(2)乙方开发并建立项目公司且负责建成并网,甲方收购该项目公司;

(3)甲、乙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项目;

(4)甲方开发或收购的其他项目,依照甲方内部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交由乙方以建设-移交模式(BT模式)建设。

具体采用何种合作模式,由双方根据具体合作的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2、乙方取得的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甲方。

(二)合作原则

1、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甲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对于乙方开发的项目,在项目具备投资决策条件后,由甲方按照其投资决策程序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经投资决策同意的项目,双方签署具体投资协议。

(三)保密条款

双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应为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知晓)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项目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仍有效。

(四)协议效力

双方同意:本协议系双方后续谈判的基础和原则,旨在反映双方为进行投资合作所达成的共同意向,除第三条约定以外,本协议对合作双方均不具有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之合作的强制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针对具体项目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类似协议为准。

(五)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长高新能源与国开新能源就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维等领域进行战略合作,有利于推进长高新能源太阳能、风力发电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对公司新能源产业布局的需求。

四、其他说明

1、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最近三年(不含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无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无减持的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无减持的计划。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5日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证券代码:002452 公告编号:2016-101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北京京东方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的战略性约定,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以正式合同为准;

2.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高新能源”或“甲方”)于2016年12月25日与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或“乙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就太阳能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容量合计不低于200MWp)开发、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共识,同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就国内各省市的太阳能项目的开发、建设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晓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09日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与月亮岛路交汇处)

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合同能源管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晓

注册资本:8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26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泽路11号1号楼一层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及部件、光伏系统及部件、风力发电系统及部件、光热系统及部件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新能源电力设计;合同能源管理(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节能技术检测、节能技术咨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设备维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设备租赁;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不再分包的包装种子、花卉、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电力供应。(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默契配合,共同开发国内市场太阳能发电项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合作模式进行合作:

(1)甲方开发并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或收购其他项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项目交付乙方收购、建设、投运,甲方自行建设、投运、运维的除外。

(2)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并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双方采用股份制进行合作,并共同按照双方确认及认可的统一标准完成建设且并网发电。

(3)乙方开发并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或收购其他项目,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项目交付甲方建设、投运及运维,乙方自行建设、投运、运维的除外。

2、双方同意,合作期间,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乙方或者双方共同开发并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开发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甲方关联公司设备。

3、合作范围: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光伏电站项目的合作。

4、各方权利及义务

(1)各自发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全力配合完成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在不涉及损害各自利益及互惠共赢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力求通过合作交流共同探索出一条全新的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商业模式。

(2)在合作过程中,本着高度责任的精神切实维护各方的利益和企业声誉,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过三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其他方的技术和商务活动机密。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可以独自以各自名义或与其他单位和机构建立关于合作项目的交流或协作关系。

5、其他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长高新能源与京东方能源就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战略合作,有利于推进长高新能源太阳能发电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对公司新能源产业布局的需求。

四、其他说明

1、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最近三年(不含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无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无减持的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无减持的计划。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