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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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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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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抵消包括合并报表扣除分部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以及分部间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本公司赢得的以下荣誉体现了公司优异的业绩:

(二)行业竞争情况及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经过多年发展,本公司综合实力显著提高,在证券行业中的地位明显提升。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本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排名行业前十位,主要情况如表所示: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母公司口径)和市场份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本公司数据来自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市场数据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未公布2016年上半年全行业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

本公司是我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本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连续六年排名行业第一位。2014年,本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行业第4位。2015年,本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行业第3位。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托管市值分别为1.68万亿、2.57万亿、3.19万亿和2.68万亿,其中2013年位列行业排名第一,2014年、2015年和2016年6月末均排名第二。

本公司证券营业网点数量位居行业前列且分布广泛,经纪客户数量多且稳定。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拥有360家证券营业部,覆盖广泛且分布合理。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815.36万名证券经纪客户、10.44万名期货经纪客户。本公司正在利用既有的强大经纪网络和客户基础优势,加速将营业网点从功能单一的传统经纪营业网点向具有经纪、销售和理财全方位功能的财富管理中心转型。

本公司销售和交易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融资融券净额495.64亿元,市场占有率为5.81%。本公司向各类客户推广和销售各类证券交易服务和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和债券等,向包括公募基金、QFII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客户提供证券销售、交易和其他增值服务。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证券研究的股票覆盖了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标准划分的13类行业超过300家上市公司,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覆盖面位居行业前列。2016年1-6月,本公司公募基金分仓佣金收入为1.67亿元,市场占有率为4.13%。本公司基金评价中心广受业内认同,本公司基金分类体系已成为国内基金分类的主要标准之一。2014年,本公司被《新财富》授予“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第五名。本公司不断开发我国证券市场新业务和产品,包括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票质押式购回交易业务,为客户提供保证金理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分级基金A类份额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收益凭证业务,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双边报价业务,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买入转售大额交易业务以及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等。

在股权承销业务方面,本公司(包括银河有限)参与了全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规模前十大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2015年本公司股票主承销金额位居行业第9位。根据Wind统计,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权承销业务累计承销股权融资项目99个,累计承销金额约2,385.83亿元,主承销金额位居行业第六。

本公司债权承销业务多年来在承销金额和承销收入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根据Wind统计,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本公司债券主承销金额分别位居行业第十位、第七位和第八位。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债权承销业务累计承销债权融资项目409个,累计承销金额约6,179.27亿元,排名行业第6位。其中,企业债券承销一直是本公司传统优势业务领域。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累计达到2,937.79亿元,位居行业第一位。

此外,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统计,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受托资金从2013年12月31日的264.06亿元迅速增长至2015年12月31日的1,236.01亿元。2014年,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1.92亿元,同比增长52.88%。2015年,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4.49亿元,同比增长133.86%。同时,本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共管理产品140只,其中包括46只集合资产管理产品、92只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2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本公司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50只和定向资产管理产品30只。

此外,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本公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从2013年12月31日的264.06亿元迅速增长至2016年6月30日的1,683.09亿元。2014年,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1.92亿元,同比增长52.88%。2015年,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4.49亿元,同比增长133.86%。2016年1-6月,本公司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13亿元。同时,本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共管理产品185只,其中包括64只集合资产管理产品、116只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5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本公司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97只和定向资产管理产品30只。

本公司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银河国际控股开展海外业务。银河国际控股在成立后迅速取得了能够在香港提供多元化金融证券服务所需的多个业务牌照,且客户数量和营业收入均取得快速增加。本公司意在将银河国际控股作为开拓海外业务的首个平台,在时机成熟时进一步探索其他海外发展的机会。

自本公司成立以来,本公司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管理本公司在证券市场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鉴于本公司良好的资本状况、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从2010年至2015年已连续六年获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AA级分类评价结果,2016年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予A级监管评级。

(三)本公司竞争优势

作为我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证券金融服务提供商,本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竞争优势与众多竞争对手开展竞争。本公司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将会出现多个具有显著增长潜力的领域,包括财富管理、融资融券、证券交易、债券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收购兼并和投资管理等,本公司的竞争优势将使公司能够有效把握这些市场机遇。

1、独特的历史、品牌和股东背景优势,为本公司战略和经营提供重要支持

本公司的证券经纪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建立之时。银河有限由原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属的证券业务部门和证券营业部于2000年合并设立。银河有限设立后,“中国银河证券”品牌成为境内证券行业广为人知的著名品牌,在我国资本市场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公司于2007年成立后即收购了银河有限的证券类业务和相关资产。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银河金控,由汇金公司控股投资。汇金公司是一家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的历史、品牌和股东背景有助于增强客户信心,巩固和拓展客户基础,亦有助于本公司获取业务机会、巩固政府关系和领导行业整合。

2、国内领先的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提供商,享有显著的规模优势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本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从2008年至2013年在国内证券公司中始终名列第一。根据Wind统计,2015年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和基金的交易金额排名位列第二名,市场份额为5.17%。

2015年,本公司公募基金分仓佣金收入市场占有率4.20%。2016年1-6月,本公司公募基金分仓佣金收入为1.67亿元,市场占有率为4.13%。本公司期货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以2015年的手续费收入计,银河期货在所有期货公司中名列第五,市场占有率2.89%。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客户托管证券市值为2.68万亿元;客户保证金余额为894.98亿元,市场份额为5.15%,排名行业第二。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开始尝试逐步放开对证券公司运用客户托管证券和客户保证金的限制。随着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创新,本公司巨大的客户数量和客户托管资产将为公司业绩增长带来巨大潜力,为本公司发展融资融券、大额交易、机构销售和现金管理等业务提供巨大动力。

3、雄厚的客户基础,有利于协同营销和新业务的快速拓展

本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群。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在国内拥有815.36万证券经纪客户,其中包括813.57万名个人客户和1.79万名机构客户;拥有10.44万名期货经纪客户,其中包括10.06万名个人客户和0.38万名机构客户。以12个月内净佣金达到1万元或者6个月内日均客户资产达到50万元为划分界线,本公司经纪客户可分为普通客户和高端客户。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证券经纪客户中约有33.59万名为高端客户、期货经纪客户中约有0.38万名为高端客户。本公司数量众多的高端客户为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证券经纪客户中,有效客户为目前可正常操作和交易的客户,其占比约74.93%;本公司证券经纪客户中,开户年限超过3年的客户占比约77.10%,开户年限超过10年的客户占比约41.15%。本公司期货经纪客户中,开户年限超过3年的客户占比约31%。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经纪客户数量分别为571.74万名、601.39万名、760.63万名和825.80万名,2013年至201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34%。

本公司投资银行客户主要包括金融、能源、采掘冶金、交通运输和军工等传统支柱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也包括生物医药、文化传媒、通信电子、品牌连锁推广和零售等行业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本公司与多家大型企业保持着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基于本公司拥有的庞大客户基础,本公司认为,公司各项业务之间有着显著的协同营销增长潜力而且能抓住机会迅速开展新业务。例如,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依托本公司经纪客户群和协同营销能力,近年来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融资融券净额分别为177.95亿元、603.19亿元、691.27亿元和495.64亿元,其中2014年末较2013年末增长238.97%,2015年末较2014年年末增长14.60%。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同样依托本公司庞大的经纪客户基础尤其是高端客户基础,近年来经营业绩亦迅速增长。2014年,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合并口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92亿元,较2013年增长52.88%。2015年,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合并口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49亿元。2016年1-6月,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合并口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13亿元。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通过与经纪业务的协同营销,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获得多种业务合作机会,例如,经纪业务平台拥有众多优质企业客户,借助广泛的营业网点贴近客户、了解客户融资需求,可以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丰富的项目来源。同样,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利用经纪业务的强大平台,本公司可以进一步拓展投资管理产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协同营销规模,同时广泛搭建外部销售渠道,与重点合作银行建立包括托管和销售等在内的多方面深入合作关系,积极拓展第三方产品销售。

4、“实体+虚拟”营销网络齐头并进,倾力打造综合理财服务平台

本公司是国内证券营业网点数量最多且分布范围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计拥有360家证券营业部和28家期货营业部。

本公司对营业网点进行战略性布局,覆盖了发达地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约70.56%的证券营业网点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东部发达地区,其余约29.44%则分布于证券业务发展潜力较大且快速增长的东部其他地区和中西部、东北等地区。本公司已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银河国际控股,以发展海外业务。战略性的布局使公司能在东部发达地区获得高端客户,在中西部和东北等地区的快速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中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并从各种国际业务机会中获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本公司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的拓展,构建基于互联网、移动终端和微信平台的服务产品体系。鉴于互联网金融更加适用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且风险管理和专业化水平亟待完善的特点,本公司积极发挥实体营销网络在风险管理和专业化水平方面的优势,将这些优势植入虚拟营销网络,以提高虚拟营销网络的风险管理和专业化水平,同时,本公司积极完善小额客户标准服务体系,向小额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以丰富虚拟营销网络的产品和服务。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给产品服务体系和营销模式带来较大变化,但诸如融资融券、创业板开户和复杂金融产品投资等业务仍需要依托实体营业网点开展,而且实体营业网点扎根当地,对于深度挖掘客户资源十分有利,因此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实体营业网点的战略布局。本公司计划重点在全国开设轻型营业部,这些轻型营业部定位于小型化、智能化、窗口化,在成本得以有效控制的同时,承担起复杂金融产品销售、挖掘客户资源开展协同业务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综合服务能力。

此外,本公司注重提升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积极引进外部优秀产品,建立涵盖高、中、低风险类型的金融产品池,并结合互联网营销平台建设,打造一站式金融产品平台。

5、专业和差异化的服务、完善的产品体系、良好的账户安全性及使用性能,增强客户粘性,逐步向多层次财富管理业务转型

面对传统经纪业务激烈的竞争,本公司通过有效的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服务,依托良好的账户安全性,增强客户粘性。同时本公司正在推进从传统经纪业务向多层次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重点为客户提供适合其需求的各类理财产品和资产配置服务。本公司依托员工丰富的经纪业务从业经验、对市场和产品的深刻理解以及公司营业网点科学合理的布局,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差异化的服务,并通过资源整合和协同营销,使高水准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发挥。

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线设置了财富管理部、零售客户部等多个团队,分别面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本公司配备了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提升财富管理服务水平。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1,479名注册投资顾问,位居行业第三位,并已在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广东省广州市等经济发达城市建立了财富管理型营业网点或者配备了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

本公司研究业务在加强对传统公募基金、保险机构、QFII和社保机构服务的同时,为包括证券经纪业务线在内的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研究服务,根据分支机构的需求向其开放多种研究服务,包括晨会、电话会议、联合调研、视频会议和分析师现场服务等。此外,本公司研究业务也对财富管理业务提供服务支持,进一步提高了本公司服务的专业化程度。

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群体的有效细分,推动客户服务组织架构调整,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本公司零售客户部门专门负责为资产规模介于10至500万元之间个人客户、1,000万元以下机构客户提供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这些客户群体资产规模为4,665.63亿元。本公司财富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为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个人客户、资产1,00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提供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富管理部客户总资产约为5,817.18亿元。

本公司具备优秀的产品研发能力,在行业内率先推出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产品、分级基金A类份额质押式报价回购产品等金融产品,同时推出了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提供本公司金融产品外,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还代销2,000余只基金产品,并借助代销产品系统形成行业之间的联系机制,以多样化的代销业务品种满足客户的投融资需求。本公司将金融产品划分为10个风险等级,较好地涵盖了不同类型客户的风险偏好,确保为不同客户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

本公司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本公司正在推进账户体系的升级,账户功能将从现有的保证金账户功能,转变为统筹现金管理、投资理财和消费支付等方面需求的账户体系。借助升级后的账户体系,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揽子金融资产配置服务。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4]172号),批准本公司基于银证联名贷记卡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

6、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等资本中介型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得益于本公司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本公司能够在重要的新业务领域及时取得业务资格,并及时抓住业务机会,融资融券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等新型资本中介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报告期各期,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分别为156,812.94万元、356,476.88万元、1,160,098.39万元和283,873.02万元,占本公司母公司口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91%、33.72%、46.54%和49.25%。融资融券净额由2013年末的177.95亿元增长至2016年6月30日的495.64亿元。

本公司作为最早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试点券商之一,于2011年11月开始开展“天天利”业务。2013年1月,本公司成为证券行业第一个获得200亿业务规模上限,42天期、63天期和182天三个新品种,交易起点金额降至1,000元扩大试点范围的证券公司,并实现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网上签约功能,大大提高产品便利性和多元性。2013年,经本公司积极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折算率调整为中证指数公司折算率,有效改善了本公司债券利用效率。本公司将部分H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天天利”业务规模和业务收入稳步提高。截至2016年6月30日,“天天利”累计开户40.07万户,未到期回购余额80.14亿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日均未到期回购余额88.51亿元。

此外,本公司还推出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产品、大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产品“鑫时雨”、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产品“鑫易雨”、“鑫新雨”、分级基金A类份额质押式报价回购产品“金自来”、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产品“金互换”和收益凭证等新业务。

7、领先的投资银行业务为开拓未来市场提供有力支持

本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长期、优质和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并在发展较快的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优势,使公司可以充分受益于我国证券市场和中小企业融资等市场跃升的机遇。

在债权承销方面,本公司长期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在2009年至2011年连续三年位居行业第一位,在2012年位居行业第二位。2013年,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189.00亿元,位居行业第六位;2014年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377.87亿元,位居行业第五位;2015年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154.88亿元,位居行业第五位。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债权承销业务累计承销债权融资项目409个,累计承销金额约6,179.27亿元,排名行业第6位。其中,企业债券承销一直是本公司传统优势业务领域。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企业债券承销金额累计达到2,937.79亿元,位居行业第一位。本公司以高品质和独具特色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青睐,并连续多年被《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授予“金牛债券融资投行奖”、“最佳企业债券承销团队”和“最佳企业债承销商”等奖项。2012年11月,本公司获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使本公司可以承销银行间市场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银行间债券市场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的主要市场,本公司在债券市场的专业能力和客户资源将有助于公司快速拓展在这一市场的份额。

在股权承销业务方面,本公司(包括银河有限)参与了全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规模前十大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2015年本公司股票主承销金额位居行业第9位。根据Wind统计,自银河有限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权承销业务累计承销股权融资项目99个,累计主承销金额约2,385.83亿元,主承销金额位居行业第六。鉴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增长潜力,本公司股权承销业务建立了属地化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队伍,借助本公司长期积累的技术专长和经验,本公司可以更好地把握中小企业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此外,报告期各期,本公司(母公司口径)分别实现财务顾问净收入9,219.44万元、5,954.15万元、18,111.03万元和2,514.03万元。

同时,本公司积极拓展新三板业务,建立了新三板业务的网络化和市场化联动开发体系,构建了全业务链运作模式和架构,2013年,本公司完成了4家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推介、1家新三板公司的定向增发。2014年,本公司完成了13家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推介、6家新三板公司的7次定向增发。2015年,本公司完成了30家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推介、22家新三板公司的29次定向增发。2016年1-6月,本公司完成了22家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推介、16家新三板公司的16次定向增发。

8、新业务先发优势和卓越的产品创新能力使公司处于行业变革趋势前端

本公司密切追踪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推出的各项放松管制和推动行业结构性调整的创新政策,与监管部门保持着持续沟通,并不时提出创新政策方面的建议。受益于本公司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本公司在下列重要的新领域均率先取得业务资格或者业务机会,因而具有在新业务方面的先发优势:(1)本公司是首家获得期货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2)本公司是最早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11家证券公司之一,同时也是首批开展转融资和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之一;(3)本公司是现金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扩大后的首批获得该类产品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4)本公司是首批获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扩大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同时也是首家在规模、种类和最低购买数量方面被放宽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5)本公司是首批获得提供基金质押式报价回购产品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同是也是首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2家证券公司之一;(6)本公司是首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3家试点证券公司之一;(7)本公司是首批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6家试点证券公司之一;(8)本公司是首批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会员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之一,也是第一家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XBRL数据授权的基金评价机构;(9)本公司是国内首只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承销商;(10)本公司是首家担任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11)本公司是首只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主承销商;(12)本公司是首家提出基于银证合作贷记卡的客户资金支付模式的证券公司;(13)本公司是首批获得收益凭证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

另外,本公司还设计和开发了下列新产品:(1)本公司“银河水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行业最早的现金管理产品之一,提高了客户保证金的使用效率;(2)本公司是行业内提供ETF流动性服务的先行者,开创了为ETF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新模式;(3)本公司开发的“银河99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券商指数型资产管理产品;(4)本公司“央视50平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第一只以媒体指数为跟踪标的、追求股债平衡的混合型理财产品。

本公司在新业务上的先发优势和创新能力将使公司能够把握我国证券市场变革中的机遇。

9、领先的信息技术系统、审慎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2010年,本公司建成了规模位居行业前列的集中线上交易系统,实现了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并能支持和服务创新业务的开展。本公司具有统一的客户账户管理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重要支持。本公司具有领先的移动交易平台,在有效的风险控制下,该平台有助于高效率地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本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IT自主开发团队,为公司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持。本公司通过搭建VIP客户快速交易系统和量化交易系统,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公司致力于推行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面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种风险,建立健全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本公司构建了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内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实行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总经理(总裁)”和“总经理(总裁)对业务部门”三级授权管理为核心的风险限额管理,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风险实施监控管理。

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的企业文化,并通过风险量化管理和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等及时识别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稳健发展。得益于公司的后台系统、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本公司自2010年至2015年连续六年被中国证监会授予AA级分类评价结果。

10、经验丰富且具有国际视野的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专业员工队伍

本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平均拥有超过二十年的证券和金融相关领域的管理经验,能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作出及时的战略和业务调整。本公司中层管理团队包括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具备高效的执行能力,其中大多数已在证券行业有着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本公司管理团队的部分成员背景可追溯至国内重要金融机构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本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开始实行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市场化招聘管理人员的国有证券公司,这样的聘任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国际视野。

本公司重视员工专业素质的培养和外部优秀人才的引进,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员工队伍。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母公司)共有9,281名员工,其中管理、专业技术和服务类员工5,404人,客户经理3,875人。另外,本公司共有6,782名员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的73%;管理、专业技术和服务类员工中有4,258名员工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从业时间在10年以上且15年以下的员工比例为5%,从业时间在15年以上的员工比例为27%。

五、本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自有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账面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自有房屋共计41处,均位于我国境内,建筑面积合计53,219.77平方米。

本公司已取得3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50,518.16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本公司已经取得32处合计建筑面积为43,643.82平方米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些土地面积总计为13,842.88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均未设定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6处合计建筑面积为6,874.34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政策或者开发商违规开发等原因尚未取得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的3处合计建筑面积为2,701.61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1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过户手续;1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该房屋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外,还有1处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公司未确权户数比例为7.32%,未确权建筑面积比例为5.08%,未确权房产占比较低,对本公司资产完整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律师认为,本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本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并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房产。本公司尚未取得部分房屋所对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权属证明,本公司自取得这些权属证明文件后方能完整和有效地拥有其使用权。鉴于这些房屋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一权属不完善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对于本公司实际使用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权属证明的部分房屋,本公司在取得这些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方能完整和有效地拥有其所有权。鉴于这些房产面积占本公司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较低,这一产权不完善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租赁房屋情况

(1)本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和本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共租赁房屋395处,建筑面积合计311,050.154平方米。

其中314处建筑面积合计264,465.90平方米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已提供了这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81处建筑面积合计46,584.254平方米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这些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67处共计38,711.664平方米房屋,出租方已全部或部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另外14处,共计7,872.59平方米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已经在租赁合同中作出承诺或者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赔偿其因租赁该等房屋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律师认为,本公司租赁的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函件的房屋,出租方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公司租赁这些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本公司租赁的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的房屋,本公司有权根据出租方书面承诺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就可能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此外,由于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数量和面积占本公司租赁房屋的数量和面积的比例较小,且本公司较容易找到可替代的其他办公场所维持正常经营,部分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公司亦认为,由于租赁房屋的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这些房屋而必须搬迁时,本公司能够及时在有关区域找到替代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营业,而这一搬迁不会对本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2)银河期货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期货无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共租赁房屋30处,建筑面积合计14,265.66平方米,均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其中,24处建筑面积合计11,676.22平方米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已提供了这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6处建筑面积合计2,589.44平方米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这些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屋的证明文件。该等物业中,出租方已全部或部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公司律师认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期货租赁的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函件的房屋,出租方有权出租这些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银河期货租赁这些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银河期货租赁使用的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由于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屋数量和面积占本公司租赁房屋的数量和面积的比例较小,且银河期货较容易找到可替代的其他办公场所维持正常经营,部分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和银河期货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公司亦认为,由于上述租赁房屋的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这些房屋而必须搬迁时,本公司和银河期货能够及时在有关区域找到替代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营业,而这一搬迁不会对公司和银河期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3)银河创新资本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无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共租赁房屋1处,建筑面积为323.64平方米,其出租方银河投资目前已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且银河创新资本已与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4)银河金汇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金汇无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共租赁房屋2处,建筑面积为927.20平方米,其出租方银河投资目前已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且银河金汇已与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5)银河国际控股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国际控股无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香港租赁房屋6处,建筑面积31,686平方尺,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出租方均已经出具这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在中国境内租赁房屋2处,建筑面积465.48平方米,亦均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出租方已经提供了这些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公司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电子和通讯设备、交通设备、办公设备、安防设备和机器动力设备等。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无形资产

本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域名、软件和交易单元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和账面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公司的独立运营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股东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和独立

本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包括房产、商标、交易席位、经营许可证、域名以及电子信息设备等,与控股股东的资产完全分开,不存在本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

2、人员独立

本公司设置了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公司总经理(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或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3、财务独立

本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及下属各核算单位均独立建账,并按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其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公司在银行独立开设账户,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结算。公司独立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4、机构独立

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其它关联方干预本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

5、业务独立

本公司从事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本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与汇金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系

汇金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对银河金控出资55亿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8.57%;银河金控持有本公司股份52.18亿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1%。

汇金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鉴于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汇金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汇金公司及其控制的除银河金控外的其他企业亦不视为本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交易。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利益,2014年3月12日,汇金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摘录如下:

“(一)只要本公司按照中国或中国银河股票上市地(如中国银河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中国银河的实际控制人或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证券业务;若本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证券业务或任何演变为竞争性证券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承诺将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证券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二)若本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可以直接经营证券业务,或者取得了经营证券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本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三)尽管有上述第(一)和(二)条的承诺,鉴于本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本公司可以通过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证券业务。

(四)本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将公平地对待本公司所投资的证券公司,不会将本公司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证券公司,亦不会利用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中国银河而有利于其他本公司所投资的证券公司的决定或判断,并将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本公司在行使其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权利时将如同所投资的证券公司仅有中国银河,为中国银河的最大或最佳利益行使其实际控制人权利,不会因本公司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而影响其作为中国银河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银河谋求最大或最佳利益的商业判断。

本公司理解,中国银河可依赖本承诺中所做的确认和承诺。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以后得知会使人对本确认函中所提供的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的任何资料,本公司将立即将该等资料书面通知中国银河。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中国银河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中国银河因此受到的损失。”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汇金公司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该交易属于日常业务,按本公司规定的正常业务程序办理,交易价格亦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三)本公司与银河金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系

1、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

银河金控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2.18亿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1%。银河金控经营范围为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和管理,不直接从事任何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竞争性业务,亦未向除本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银河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是银河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和办理投保手续等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存在明显不同。

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银河金控的控股子公司,设立于2011年6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投融资管理和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根据公司的说明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津政函[2011]3号《关于同意设立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基金的函》,以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出具的部函[2011]181号《关于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基金及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无异议函》,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基金时明确要求其主要用于与天津市低碳产业有关的企业的发展,银河达华主要从事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基金的管理,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天津市低碳产业即低能耗、低污染、低排碳的相关企业,其业务模式具有专门性、特定性,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目前并无投资天津市低碳产业计划,因此,其与本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投资目标和投资产业等方面存在差异。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银河达华业务限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低碳产业项目投资,其地域范围和投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区别,不构成同业竞争。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银河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销售和资产管理等业务。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金汇在业务范围、产品和服务、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为避免同业竞争,银河金控已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扬州保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银河资本于2014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A016-01),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资产管理,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银河金汇于2014年5月15日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河资本可以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等业务的开展完全受限于客户的自主选择,且银河金汇与银河资本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差异性:

(1)银河金汇和银河资本在制度、监管、资质方面存在差异

1)两家公司目前业务执行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差异

银河金汇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均为证券公司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银河资本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均为基金公司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上述可以看出,银河资本和银河金汇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差异。

2)两家公司开展业务资质存在差异

银河金汇于2014年5月15日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13950000),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银河资本于2014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A016-01),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由于两家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并不相同,从而导致开展的业务存在差异。

(2)银河金汇与银河资本的主要销售渠道存在差异

从销售方式看,银河金汇主要采取通过部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渠道销售的方式;银河资本主要采用通过公司业务经理直销方式。因此,银河金汇与银河资本的主要销售渠道存在差异。

(3)银河金汇与银河资本的业务名称、门槛和资金投向方面存在差异

从业务模式角度讲,虽然银河资本和银河金汇均从事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但银河资本从事该业务的模式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其可以采取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及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而银河金汇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系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其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同时,银河资本和银河金汇在业务门槛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可见,银河资本和银河金汇在业务名称、门槛方面存在差异。此外,银河资本资金投向侧重于权益类产品,而银河金汇侧重于非标准类产品,两个公司在资金投向方面也存在差异。

(4)银河金汇与银河资本的客户及其管理规模存在差异

银河金汇主要面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端客户,根据其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产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资产管理需求;银河资本主要面向基金公司目标客户群体,致力于为其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截至目前,银河金汇和银河资本的资产管理规模差异较大。从客户构成来看,银河金汇机构客户资产规模占总资产规模的比例较高,且机构客户平均委托资产管理规模较大,而银河资本的客户分布较为平衡,个人客户平均委托资产管理规模较大。

鉴于此,目前,银河金控及其控制的银河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虽然银河资本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河金汇依据不同监管制度均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但两家公司在制度、监管和资质,业务名称、门槛和资金投向,以及客户及其管理规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此外,银河金控于2016年11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提出如果未来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时,解决或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2014年3月12日,银河金控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摘录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除中国银河及其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未以任何形式参与、从事与中国银河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中国银河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若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取得与中国银河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中国银河,中国银河拥有取得该业务机会的优先选择权,如中国银河选择承办该业务,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该业务,本公司将就中国银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四、若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取得对于从事与中国银河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企业的收购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中国银河,中国银河拥有对于该等企业的收购选择权,如中国银河选择收购该企业,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放弃其收购权利,本公司将就中国银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中国银河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中国银河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六、本公司不会利用其作为中国银河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中国银河及中国银河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中国银河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中国银河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016年11月,银河金控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内容摘录如下: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是银河证券依据有关监管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本”)是银河基金依据有关监管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目前,银河资本与银河金汇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银河金控承诺银河资本和银河金汇在适用监管、适用法律法规、业务资质、客户定位、销售方式和渠道、资金投向等方面持续保持差异,以持续确保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如果未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同业竞争,银河金控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沟通协调有关股东和有权机关,寻求其支持和批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以解决或者避免同业竞争:

(1)调整银河资本业务方向,使银河资本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同业竞争业务;

(2)调整银河基金或者银河资本股权结构,以达到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同业竞争状态;

(3)通过其他协议或者安排确保银河金控及其控制企业与银河证券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同业竞争。

相关承诺,以此为准。”

银河金控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合法有效。银河金控目前在承诺期限内且切实履行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况。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定为本公司关联方:(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5)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7)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8)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关联方:(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1)至(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符合上述第(1)至(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关联交易

2013年5月2日,本公司与银河金控签署证券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于2015年12月29日签署《证券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银河金控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证券经纪服务、代理销售基金服务、出租交易席位以及其他证券和金融服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除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外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为关联方提供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服务、向关联方承租房屋、向关联方出租证券交易单元、为关联方提供网络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维护服务、向关联方发放薪酬、为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关联方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向关联方采购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及与关联方进行债券现券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此外,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并由本公司代销该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期货和银河金控共同设立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前高级管理人员李梅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李梅于2015年3月卸任银河金控全部职务,因此,截至2016年6月30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已不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此外,本公司和银河金控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协议,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同时,银河投资和银河资本认购并持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报告期各期,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金规模和实现的收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还包括: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债券现券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债券现券交易总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总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12月24日,银河证券与证通股份签订合同,约定银河证券向证通股份采购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费用为2.8元/人/次。在与证通股份达成协议之前,第三方供应商上海龙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指定的认证服务提供商,银河证券与其约定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费为3.50元/人/次。综上,银河证券与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第三方无重大差异。2016年1-6月,银河证券向证通股份支付的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服务费用为181.12万元。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银河基金-光大银行-易得1号资产管理计划”,并和本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和2013年8月签署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销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向其提供代理销售“银河基金-光大银行-易得1号资产管理计划”服务,代销规模为50,000万元。2013年8月14日,本公司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共计24,700万元。2013年8月15日,认购款项已经结清。该次级债券期限为90天,计息期限为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为止,票面年利率为5.50%。2013年11月13日,本公司向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约为334.93万元。

银河期货和银河金控分别出资1.4亿元和0.6亿元,于2014年5月19日,共同设立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中银河期货持股70%,银河金控持股30%。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外衍生品为主风险管理业务。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依据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仍将持续进行。另外,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和支出较小,占总收入和支出的比重较低,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本公司偶发性重大关联交易是本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商业原则开展的,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独立董事对本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摘录如下:

“1、同意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的协议,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

3、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的任职和简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本公司董事姓名、董事类型和职务、董事任职期限、董事提名人、董事选举时间和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届次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简历如下:

陈共炎:男,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汇金公司副总经理,银河金控董事、董事长。自2011年6月至今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自2016年5月至今担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2016年8月起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共炎先生于2005年7月至2011年9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此前,陈共炎先生于1998年2月至2005年7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多个职位,包括于1998年2月至1998年10月任信息中心负责人,于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任政策研究室助理巡视员,2000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机构监管部副主任,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及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共炎先生于1993年5月至1998年2月任北京商品交易所理事及副总裁,于1988年2月至1993年5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咨询研究员、副研究员,于1982年8月至1985年8月任安徽省铜陵县委党校教员。陈共炎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获得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硕士学位,并毕业于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得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学位。

顾伟国:男,195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财政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银河金控董事,银河国际控股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87年8月至2002年8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研究所编辑部副处长、信贷一部综合处处长、监察室副主任、委托代理部总经理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7年1月起在本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任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裁;2010年3月起任本公司总裁;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任银河创新资本董事、董事长;2010年4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11年2月起任银河国际控股董事;2011年6月起任银河金控董事;201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起担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先生于1982年1月获得辽宁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87年9月获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吴承明: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学士。现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1985年8月至2009年6月在财政部历任条法司涉外法规处副处长、条法司三处副处长、条法司三处处长、行政复议处处长;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任银河金控董事;2009年8月起任本公司董事;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任银河投资董事;2012年8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吴先生于1985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杜平:男,196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1989年7月至1990年11月任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科员、副主任科员;1990年12月至1993年1月任武汉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科员;1993年2月至2003年9月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办公室处长、深圳分行副处长、新加坡分行总经理;200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5年6月起任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先生于1986年7月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于1989年10月获得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于2011年6月获得上海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施洵:男,195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1983年8月至1986年9月任南通轻工机械厂助理工程师;1986年10月至1998年1月任南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助理;1998年2月至2007年9月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副处长、上海专员办处长;2007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间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兼任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1年8月起任本公司董事。施先生于2008年6月获得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张景华:男,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1982年1月至1993年1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1993年1月至2004年8月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间曾历任上市公司部、市场部、基金部、国际部主任;2004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国银行非执行董事;200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张先生于1982年1月获东北林学院林区道路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并于1988年2月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锋:男,1963年6月出生,加拿大国籍,财务金融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瑞士信托集团有限公司(Swiss Trust Group AG)董事,瑞是融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兼职教授。刘先生于1987年5月至1989年8月任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任加拿大温莎(Windsor)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1996年7月至2001年5月任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中国项目联合主任;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2001年6月至2005年9月任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及中国项目联合主任;2004年3月至2010年6月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1月起任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2007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副秘书长;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任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中国专家委员会秘书长,2011年4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7月至今担任瑞士信托集团有限公司(Swiss Trust Group AG)董事和瑞是融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先生于1983年7月获得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1987年6月获得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学位,1996年5月获得肯高迪亚(Concordia)大学财务金融学博士学位。

罗林:男,195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79年8月至1994年2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副处长、处长、筹资部副主任;1994年3月至2010年10月,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局副局长、西北信贷局局长、云南省分行行长、资金局局长、贷款委员会专职评审委员;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罗先生于1979年8月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主修基点财务专业,并于1998年4月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1998年11月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高级会计师。

吴毓武:男,196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留权,会计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1995年7月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历任会计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2013年1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吴先生于1982年7月获得华南工学院建筑工程专业学士学位,1987年10月获得肯高迪亚(Concordia)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理学硕士学位,并于1989年5月、1990年5月、1992年5月分别获得美国纽约大学统计与运筹学硕士学位、会计学硕士学位及会计学博士学位。

迟福林:男,195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1977年1月至1984年8月历任国防大学政治部宣传干事、马列主义基础教研室教员;1987年8月至1993年6月,历任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海南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1993年6月起历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执行院长、院长;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迟先生于1987年7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主修科学社会主义专业。

李朝阳:男,195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职工董事,浙江分公司总经理。1981年1月至1986年1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信托科科长、桐乡县支行副行长、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1997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杭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杭州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任本公司杭州管理部总经理、浙江代表处主任;2011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职工董事。李先生于1986年12月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并于1997年7月结业于浙江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二)监事的任职和简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本公司监事姓名、监事类型和职务、监事任职期限、监事提名人、监事选举时间和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届次情况如下:

本公司监事简历如下:

钟诚:男,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事,银河金控监事,银河期货监事、监事长。1985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外汇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2年11月至2000年7月历任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行政财务部计划财务处助理调研员;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历任国务院派驻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专职监事;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任国务院派驻银河有限专职监事;2005年8月起任银河金控监事;2005年12月当选本公司监事,并于2007年1月起任本公司监事;2012年7月起任银河期货监事、监事长。钟先生于1985年7月获得江西财经学院财务会计系经济学学士。钟先生经财政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高级经济师。

刘智伊:女,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教材编审委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1990年7月至1993年6月任北京物资学院会计系助教、讲师;1993年6月至1997年6月任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常务副总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1月任银河有限审计总部副总经理;2007年1月起任本公司审计部(原审计总部、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年3月起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教材编审委委员;2012年9月起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兼职教授;2013年5月起任本公司职工监事。刘女士于1987年7月获天津财经学院(现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获天津财经学院(现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刘女士经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为高级会计师。

陈继江:男,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理学学士,金融经济师。现任本公司职工监事。1989年9月至1992年6月任首都师范大学化学系团总支书记;1992年7月至1995年11月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员工、人事部副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6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系统团委书记;2002年7月至今历任本公司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人力资源部系统人事处副处长、处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公司纪委委员;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工会副主席。陈先生于1989年7月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化学系,陈先生于1997年11月被国家人事部授予金融经济师资格。

陶利斌:男,197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权,金融学博士。现任本公司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系副主任、副教授。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担任中国科技大学统计与金融系讲师,2009年1月至今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投资系副主任、副教授。陶利斌先生于2000年7月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统计与金融系,获金融学士学位,2003年6月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统计与金融系,获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年9月毕业于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获金融学博士学位。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简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限、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时间和董事会届次情况如下: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顾伟国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简介。

陈静:女,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工会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本公司结算管理、信息技术及托管业务等工作。1997年3月至2000年3月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技术发展部副经理、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1月历任银河有限信息技术中心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2007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裁;2012年10月起任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15年12月起任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女士于1984年7月获得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1990年2月获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工学硕士学位,2000年12月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李祥琳: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文学硕士。现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裁。1992年5月至1993年5月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科员;1993年5月至2001年3月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经理、南京营业部总经理、交易部高级经理、研究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天津分公司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9年9月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09年9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裁。李先生1989年7月获南开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92年6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汪六七:男,197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首批中国保荐代表人。现任本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线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负责本公司股权融资、并购重组、场外等投资银行业务。1993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长春工程学院从事教育与科研工作;1999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间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12年2月起任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12年3月起任本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线业务总监;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汪先生于1995年12月获得长春税务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获得长春税务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2009年6月获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管理学博士学位。

尹岩武:男,197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数量与计算金融学专业双硕士。现任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线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银河金汇董事、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3年3月在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工作;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在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就读;2005年9月至2007年4月在美国West Asset Management 公司负责投资分析工作;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在美国EARNEST Partners LLC工作,并任该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拟任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线业务总监,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线业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2014年9月起任银河金汇董事、董事长。尹先生于1997年7月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1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5年5月获得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数量与计算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

祝瑞敏:女,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现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本公司计划财务及投资管理业务。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4月起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祝女士于1993年7月获得长春税务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9年1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吴建辉: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本公司首席人力官、执行委员会委员,银河创新资本董事。负责本公司人力资源工作。1997年4月至2005年12月历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人事教育部考核任免处员工、人力资源部培训开发处副经理(主持工作)、综合信息处副经理(主持工作)、长期激励处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其间兼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7月起任银河创新资本董事;2011年11月起任本公司首席人力官;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16年1月起被派往贵州省挂职任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时间为2年,在本公司所负责的相关工作由本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陈静负责。吴先生于1994年6月获得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5年1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5年10月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高级经济师。

李树华: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本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工作。2000年1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综合处主任科员;2003年9月至2010年2月历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审计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财务预算管理处处长、综合处处长;2010年4月起任本公司合规总监;2011年11月起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2012年12月起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李先生于1993年7月获得西南农业大学(现西南大学)审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获得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8月获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博士学位。

吴承明先生的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简介。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