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16-090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B座9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管爱国先生主持,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伍远超先生和温宗国先生因临时有其他行程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苏辛先生因临时有其他行程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朱连升先生出席;总经理李涛先生、副总经理郇庆明先生列席会议,财务总监程赣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16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16年度与参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16年度自关联方拆借资金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⒈议案1、2、3等三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40,060,867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25.35%)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8,273,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8.07%)、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2,778,981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7.66%)、广东华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
有本公司股份64,704,981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4.82%)和山东中再生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5,234,472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4.12%)已对
该三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该三项议案各自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琴 雷锐芝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再资环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16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追加 2016年度与参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追加2016年度自关联方拆借资金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因合计持有中再资环33.42%股份的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和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源”)于2016 年 12月 14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中再资环董事会,中再资环董事会同意将中再生和中再资源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及补充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基本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B座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管爱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847,866,823股,占公司总股份1,341,587,523股的63.1988%。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股份31,0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341,587,523股的0.00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追加2016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追加2016年度与参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追加2016年度自关联方拆借资金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选举李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上述第1、2、3项议案已经中再资环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4项议案为临时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发布补充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2、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股东中再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山东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对该3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中再资环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文: 刘晓琴:
雷锐芝:
201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