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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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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日月股份 股票代码:603218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Riyue Heavy Industry Co.,Ltd.

(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声明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重工”、“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12月13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存放在该专户内。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明康;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傅凌儿;公司股东同赢投资承诺:(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之鸿华投资、祥禾投资、高精传动、徐建民、马金龙、陈信元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如有)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傅明康、傅凌儿、王烨、张建中、徐建民、陈伟忠、陈建军、虞洪康、范信龙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敏承诺:在本人直系亲属傅明康、傅凌儿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敏承诺:本人作为祥禾投资的合伙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祥禾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通过祥禾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在本人直系亲属傅明康、傅凌儿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通过祥禾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及公司股东同赢投资承诺: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如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立信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立信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立信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立信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傅明康直接持有公司34.91%的股份;陈建敏直接持有公司17.45%的股份;傅凌儿直接持有公司17.45%的股份,上述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3年后的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在其实施减持时,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股东同赢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同赢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傅明康控制的其他公司。本次发行前,同赢投资持有公司13.96%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3年后的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在其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股东鸿华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鸿华投资持有公司5.97%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1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1年后,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预计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在10%-18%之间(不构成盈利预测),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业绩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61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1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日月股份”,证券代码“603218”;其中本次发行的4,1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28日

(三)股票简称:日月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1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本《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股份锁定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Riyue Heavy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傅明康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3日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

主营业务:大型重工装备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4-55007043

传真号码:0574-55007008

邮政编码:315113

互联网网址:http://www.riyuehi.com

电子信箱: dsh_2@riyuehi.com

董事会秘书:王烨

董事会成员: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成员九名,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

注:董事会秘书任职时间为2016.1.30 -2017.6.2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同赢投资间接持股日月重工,上述人员持有同赢投资股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监事会主席徐建民持有祥禾投资1,000.00万元出资额,祥禾投资持有日月重工1,357.095万股,徐建民通过祥禾投资间接持有日月重工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近三年来未发生变化,上述自然人能够直接和间接共同控制日月重工本次发行前83.77%的表决权。

傅明康与陈建敏系夫妻关系,傅凌儿系傅明康、陈建敏的女儿。傅明康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34.91%的股份;陈建敏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7.45%的股份;傅凌儿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7.45%的股份。另外,傅明康控制的同赢投资持有公司发行前13.96%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最近三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40,897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3.90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4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6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9989万股,网上投资者弃购9.6406万股,合计10.6395万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9,693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52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297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0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9,693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2元(按照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04元(以公司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1-9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6年1-9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下降。发行人2016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874号《审阅报告》,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有所下降。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经营业绩预计

发行人预计201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在10%-18%之间(不构成盈利预测),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业绩下滑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215102

保荐代表人:谢晶晶、孙闽

联系人: 孙银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二十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