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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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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6-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 “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其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3、公司董事、总经理肖海兰及公司间接股东卢斌、余继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彩云投资及其他间接股东吴烈荣、谢昭明、吴小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4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根据该《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将与相关方遵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启动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承诺: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的50%;

③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②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5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除张宏清、孟学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余继荣、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郑金亮、第二届监事会原监事卢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为新宏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其为新宏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其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其对新宏泽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其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亿泽控股、彩云投资。

1、控股股东亿泽控股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其作为新宏泽控股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及新宏泽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其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其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2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新宏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新宏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新宏泽上市后,只要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彩云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彩云投资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新宏泽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其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其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50%。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新宏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新宏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控股股东亿泽控股、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损失。

3、如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94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8.09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8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新宏泽”,股票代码 “002836”,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三)股票简称:新宏泽

(四)股票代码:00283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6年12月29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New Grand Long Packing Co.,Ltd.

注册资本:6,000万元(发行前),8,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肖海兰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3月22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1年8月25日

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片工业区北站二路宏泽工业园

邮政编码:521000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主营业务:烟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行业代码C23)

电话号码:0755-23498707

传真号码:0755-82910168

互联网网址:www.newglp.com

电子信箱:gdxhz@newglp.com

董事会秘书:夏明珠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亿泽控股持有公司64.7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亿泽控股成立于2005年8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证编号988992,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西148号成基商业中心33楼3302室,法定股本为10,000港元。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0,000股,每股已发行股份面值为1港元,已发行股份的总面值为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的已缴股款面值为10,000港元。

亿泽控股的股东为张宏清、孟学,股权结构如下:

亿泽控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张宏清、孟学夫妇通过控股股东亿泽控股间接持有公司64.77%的股权,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张宏清先生:加拿大国籍,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1962年出生,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公司董事长。

孟学女士:加拿大国籍,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1965年出生,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为公司董事。

除亿泽控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张宏清、孟学夫妇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注:富宏有限持有宏泽信息49%的股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清、孟学夫妇投资的其他企业简要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共有36,820名股东,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第四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8.09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3.31倍(每股收益按经审计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股本);

2、17.74倍(每股收益按经审计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47,100,435,000股,配号总数为 294,200,870个,中签率为0.0135961529%,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355.02175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57,799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61,458,593.91元,放弃认购42,201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341,406.09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1100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180.00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6]第525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108.70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2,300万元、申报会计师费用830万元、律师费用45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上网发行及材料制作费用528.70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2.0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2,071.30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68元(以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加上实际募集资金量为基础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6元(以经审计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结合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及实际经营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区间为8,267.09万元-9,570.21万元,第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区间为1,275.48万元-1,479.11万元。

预计2016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区间为26,813.15万元-28,116.27万元,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区间为4,234.18万元-4,437.81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9.98%-15.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6.08%-21.66%。(2016年第四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6年12月1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新宏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新宏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