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59版)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余额为5,022,904.11元,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
十三、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6个月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浦银6个月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浦银6个月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9月30日
■
浦银6个月C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日
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9月30日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概况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及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基金的转换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
7、在“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电子化服务部分内容;
8、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