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6-087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2,701,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7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2,23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1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5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3,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536%;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4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824%;反对4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753%;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