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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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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⑧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承诺函;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发售机构”。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接6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