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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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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注:该专利由艾迪液压于2012年9月17日受让取得,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专利权人以4万元将该专利转让给艾迪液压;除第一项专利为受让取得外,其他专利均为原始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土地使用权

公司拥有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均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四)特许经营权情况

本公司无特许经营权情况。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28日,艾迪液压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YT09(高保)20130013),约定艾迪液压为发行人在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

(2)2013年4月28日,宋飞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YT09(高保个)20130013),约定宋飞为发行人在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融资提供连保证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

(3)2013年4月28日,艾迪液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3760012013A100000300),约定艾迪液压为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60012013MR00000300)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013年11月5日,宋飞、冯晓鸿、宋宇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37010120130010165-1),约定宋飞、冯晓鸿、宋宇轩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30010165)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013年11月14日,艾迪液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3年招烟76保字第21131102号),约定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2013年招烟76字第21131102号”《授信协议》项下的不超过3,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2014年2月25日,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37100520140007060),为发行人在2014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2014年8月7日,艾迪液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烟银最保字第4450062号),为发行人在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3,6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2014年8月27日,艾迪液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4年(开发)保字0827号),约定艾迪液压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60600208-2014年(开发)字0126号)项下的1,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9)2014年10月30日,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37100520140007060-1),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40009401)项下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0)2015年4月9日,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37100201500014659),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50002684)项下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1)2015年7月23日,艾迪液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5年招烟76字第21150701号),为发行人《授信协议》(2015年招烟76字第21150701号)提供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

(12)2015年9月9日,艾迪液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烟银最保字第5450083号),为发行人在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3,6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3)2015年9月16日,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37010120150007368-1),为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50007368)项下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4)2016年2月29日,艾迪液压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烟借高保字2016-076号),为发行人在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4,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15)2016年2月29日,宋飞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烟借个高保字2016-076号),为发行人在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4,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16)2016年3月4日,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37100520160002381),为发行人在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235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7)2016年5月30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艾迪精密保字001号),为艾迪液压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18)2016年5月30日,宋飞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宋飞保字001号),为艾迪液压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19)2016年6月16日,宋飞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函》,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60600208-2016年(开发)字00075号)项下期限为十二个月的2,00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三)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四)关联方往来款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无往来款余额。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产供销系统独立、完整,生产经营上不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

(七)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在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交易条件客观、公允、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要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冯晓鸿、宋宇轩及翔宇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11,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3.33%。其中,翔宇投资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1,020万元,宋飞持有该公司100.00%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宋飞家族,包括宋飞、冯晓鸿和宋宇轩,其中宋飞与冯晓鸿为夫妻关系,宋宇轩为宋飞、冯晓鸿夫妇的儿子。本次发行前,宋飞通过翔宇投资持有发行人25.00%股权,冯晓鸿和宋宇轩分别持有发行人33.33%和25.00%股权。

宋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660912****,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花园22号楼2单元3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冯晓鸿(英文名:XIAOHONG FENG),女,加拿大国籍,1968年出生,证件号码QB13****,住址为加拿大多伦多,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宋宇轩(英文名:YUXUAN SONG),男,加拿大国籍,1994年出生,证件号码QB13****,住址为加拿大多伦多。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三)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趋势

(1)资产结构合理、偿债能力较强

截至2016年6月30日,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07%,资产负债结构良好。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良好,资金周转率正常。公司目前资产质量良好,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合理,流动资产中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信用情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符合行业特点。

(2)产品毛利率较高、盈利能力强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163.60万元、4,516.57万元、5,186.01万元和3,777.53万元,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60%、36.28%、36.35%和41.20%,保持在较高水平。

(3)良好的管理和较低营运成本

公司注重各项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控制,同时对期间费用管理良好,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保持在较低的水平。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64%、18.58%、17.04%和16.73%,总体上保持稳定。

2、盈利能力趋势

(1)企业技术创新的提升

公司具备多年的液压产品专业研发生产经验,产品质量与国外同类产品差距较小。公司凭借产品性能的不断提高和新产品的不断推出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以保证公司在未来销售市场中保持较高的占有率和较强的盈利能力。

(2)产品结构进一步改善

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托研发部门的研发力量进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和新产品开发。报告期内,公司在不断优化提高破碎锤产品的同时,开发了液压件各类型产品,其销量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逐步提高。公司通过产品结构的优化,不断提高新产品和新应用领域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增加产品附加值,向高端市场发展。

(3)募集资金的影响

①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增强。

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效解决制约公司发展的产能问题,公司的市场份额将稳定增长,市场影响力加大,盈利能力提高。

③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将增强公司研发能力和质量测试水平,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④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厂房建设和机器设备的购置将增加公司折旧摊销费用,如果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盈利带来较大压力。

3、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98%以上,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销售收入,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1)按产品分类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按产品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产品可分为液压破碎锤及其配件和液压件及其配件两大部分,其中液压破碎锤系列可分为轻型、中型和重型三大类及其配件,液压破碎锤作为公司的主导产品,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报告期内,公司液压破碎锤及其配件的销售收入波动较小,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681.79万元、21,059.39万元、20,448.70万元和10,953.4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报告期内液压件产品的销售快速增长,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951.22万元、9,339.56万元、10,779.05万元和8,553.4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逐步上升分别为24.28%、30.72%、34.52%和43.85%。

公司轻型破碎锤产品从100系列至1600系列共分为9大系列产品,主要配套于18吨级以下各规格挖掘机。报告期内公司轻型破碎锤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降,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分别为4,395.50万元、3,788.14万元 、2,957.99万元和1,744.59万元,占破碎锤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27%、17.99%、14.46%和15.93%。

公司中型破碎锤主要为2000系列和2200系列产品,主要配套于市场应用较广泛的20-28吨级规格挖掘机。中型破碎锤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传统主导产品,在公司破碎锤收入中占比较高。报告期内,由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的中型破碎锤影响最大,中型破碎锤的销售收入逐年下降。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125.14万元和4,938.00万元、3,905.81万元和1,645.05万元,占破碎锤产品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5%、23.45%、19.09%和15.02%。公司加大对传统的中型破碎锤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推出性能升级的中型系列产品以增强市场占有率。

公司重型破碎锤产品从3000系列至10000系列共分为7大系列产品,主要配套于30吨级以上规格挖掘机。由于重型破碎器产品对生产工艺及产品性能要求更加严苛,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较少,市场竞争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公司新研制的6000和8000系列产品投入市场并逐渐得到了用户的认可,销售收入快速增长。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重型破碎锤销售收入分别为4,812.21万元、6,266.66万元、7,487.24万元和4,706.83万元,占破碎锤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9%、29.76%、36.60%和42.97%。公司轻型、中型破碎锤产品占比逐年下降,而重型破碎锤产品占比则不断上升,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对于重型破碎锤的需求也快速上升;国家对于传统破碎方法(炸药)的使用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由于重型破碎锤的生产工艺较高,产品附加值也较高,在总体生产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主动调整生产能力,将资源更多的投入到重型破碎锤的生产中,开发出的产品投入市场并逐渐得到了用户的认可,从而导致重型破碎锤的销售收入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破碎锤零配件及其他产品的销售较为稳定,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348.94万元、6,066.60万元、6,097.66万元和2,856.93万元,占破碎锤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28%、28.81%、 29.82%和26.08%。零配件及其他产品的销售结构中出口韩国志成重工的壳体半成品及其他零部件占比较高,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对志成重工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885.12万元、2,535.85万元、4,387.49万元和1,448.93万元。破碎锤产品的工作环境较恶劣,用户使用频率和强度较高,对产品部分部件的耗损较大,公司配件国内销售主要为耗损或维修的零部件。公司其他产品销售占比较低,主要包括快速连接器、液压剪、高频振动器等液压破拆属具。

公司液压件产品自2011年底实现销售收入,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现阶段公司液压件产品主要针对工程机械的售后维修市场,其液压部件中液压泵的耗损较高,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液压件销售主要为液压泵的销售,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817.98万元、6,238.17万元、7,098.12万元和6,414.10万元,占液压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70%、66.79%、65.85%和74.99%。2014年度液压马达产品逐步实现小规模生产,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2,192.82万元、2,640.33万元和1,621.80万元,分别占液压件产品销售收入的23.48%、24.50%和18.96%。未来随着液压件产品生产能力的逐步提高,公司将通过批量生产全系列液压件产品与主机制造企业展开合作,销售收入有望稳步提高。

(2)按地区分类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按地区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高性价比优势积极拓展海内外市场,其中,国内销售区域已经覆盖30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国外销售区域达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液压件产品主要为国内销售,随着液压件产品的销量提升,国内销售收入显著增长,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分别为18,620.48万元、21,912.12万元、21,439.28万元和15,818.18万元。

(3)季节性变化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按季度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产品销售会随着下游行业的施工特点出现小幅波动,销售收入上半年较下半年略高。

4、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净利润分别为5,163.60万元、4,516.57万元、5,186.01万元和3,777.53万元,报告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18,643.72万元。

(五)股利分配

1、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根据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3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3、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依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股利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4)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5)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六)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只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无参股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烟台艾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宋飞

注册资本:8,086.91万元

住 所: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75号

成立时间:2009年10月10日

经营范围:生产工程机械和船舶用主泵、行走和回转马达、压力整体多路阀、液压破碎锤及相关产品,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艾迪液压总资产24,139.57万元,净资产10,119.38万元,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071.29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艾迪液压总资产23,296.80万元,净资产11,860.79万元,2016年1-6月实现净利润1,700.02万元。(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

经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万元

注1:项目核准批文:液压破拆属具及液压件建设项目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已动工建设,无须提出延期申请。液压件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相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复(延期至2017年12月)。

注2:环评批文有效期5年,三个募投项目于2014年取得环评批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合计54,520万元。募集资金如有不足,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类型的机械装备广泛应用于生产建设领域,其中液压传动装置因其具有体积小、质量轻、结构紧凑、便于实现自动化等优点,被广泛应用在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冶金机械等许多装备制造业上。

近年来我国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快速发展,在工程机械各个细分领域几乎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液压破碎锤是可装配于挖掘机的重要属具,随着中国用户对液压破碎锤认识的增加,液压破碎锤作业效率高、能耗低、噪声小、适应复杂艰苦的破碎、破拆作业环境等特点逐步得到了用户的认可。液压破碎锤可在较大程度上替代人工破拆和爆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施工安全和环保防尘。

目前,我国挖掘机核心液压件依然依赖进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颁布,我国对液压件等工程机械核心零部件的重点发展进入实质性的阶段。2011年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组织相关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工程机械高压液压元件与系统产业化及应用协同工作平台”,致力于解决工程机械高端液压元件长期依赖进口的重要问题,目标为20-25吨液压挖掘机和5-6吨节能型装载机配套的高压柱塞泵、液压马达、液压阀和液压电子控制器的自主化,通过优化设计技术,提升加工制造能力和工艺水平,提高液压件的配套件及原材料质量,加强试验检测及标准研究,使产品达到同类型进口液压件的性能及可靠水平,使国产挖掘机的国产液压件装机率达到30%以上。公司作为平台单位之一,积极利用现有科研技术和生产优势为提高国产高端液压件生产水平做出努力。

随着工程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精密液压产品和液压破拆属具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越来越高,相关液压产品正向系列化,功能多样化,结构柔性化,控制智能化,维护便捷化等方向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扶持行业发展。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及先进的测试设备,添置关键的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以增强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试制能力,为公司不断取得技术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在高端液压件的研发、设计、试验及检测能力上有极大的提高,在液压破拆属具关键技术领域有较大的突破,促使公司生产的各种液压产品的技术性能、稳定性、精度、故障率等方面在短期内达到或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以适应其高效的发展趋势。适时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对高端液压产品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液压产品以及工程机械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进而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与之相关企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对相关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本次发售的股票时,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披露的主要风险因素外,还应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程度大小排序,该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行业需求与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有较强的相关性。如果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将会促进行业需求的增加,从而带动产品的需求;反之则有可能抑制需求。因此,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2、市场竞争的风险

我国液压破碎锤及液压件产品市场目前仍处于成长期,市场竞争秩序尚未成熟,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及公司产品推广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产品较高的利润水平也会吸引同行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以争夺高端市场的份额。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并增强竞争优势,将存在因竞争加剧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方钢、圆钢、特钢等各种钢材,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钢材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3.58%、36.18%、30.19%和23.83%。钢材价格上涨将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从而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如果未来国内钢材价格出现较大异常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海外销售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分别为10,012.54万元、8,486.83万元、9,788.47万元和3,688.7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97%、27.92%、31.35%和18.91%。公司海外销售主要面临贸易政策风险、客户违约风险、汇率变动风险等。公司积极扩大海外销售区域,增加海外销售客户,以分散贸易政策风险。公司注重客户信用管理,通过应收账款保险、信用证结算、预收货款等方式降低海外客户违约风险。随着公司产品出口业务的开展,销售收入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如果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有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不能持续领先的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专注于液压技术的研究,始终重视前沿技术的研发,经过十余年的不断积累,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生产技术及产品性能已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并推出新产品,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人员及核心技术流失的风险

公司拥有液压破拆属具与液压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优势明显,核心研发团队稳定,为公司持续创新及核心技术领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已成为公司凝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稳定和继续扩大技术研发人员队伍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十分重要。

公司核心技术具体表现为公司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正在研究的专利技术以及技术诀窍等。虽然公司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严密的技术管理制度,与技术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等文件,加强了核心技术保密工作,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但仍然无法排除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研发人员流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803.35万元、4,827.37万元、4,302.16万元和5,507.8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38%、9.49%、8.05%和9.02%,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67、5.87、6.10和3.48。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都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结构良好,且按照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公司通过售后服务部门及时了解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和期限,但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存货余额持续增加的风险

公司产品构造较复杂,零部件及配件种类较多,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分别为13,303.71万元、12,945.56万元、11,806.27万元和11,484.29万元,占公司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97%、25.45%、22.08%和18.80%。公司存货构成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在制品及半成品,报告期内总体结构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49、1.50、1.63和0.99。未来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存货余额有可能会出现增加,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3、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发行人母公司于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报告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报告期内,母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模拟所得税优惠=当期利润总额*25%-当期所得税费用

发行人子公司于2014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子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政策,其中液压破碎锤的出口退税率为17%,相关配件的出口退税率为5%~15%。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出口退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果未来国家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调整出口退税率,将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宋飞家族,合计持有发行人11,000万股股份。按发行4,4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62.50%的股份,继续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等实施重大影响。

虽然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大股东地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在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大股东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2、规模快速扩张引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2013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2,586.90万元,年复合增长率4.35%,总资产规模由2013年末的51,226.83万元上升至2015年末的53,465.22万元。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还将迅速扩大。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管理体系,逐步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但随着资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体系和组织结构将趋于复杂化,如果管理人员素质、内控制度的建设不能相应提高,将面临管理模式、管理人才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液压破拆属具及液压件建设项目、液压件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巩固公司技术领先优势,缓解公司产能瓶颈,对公司整体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公司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并经专业机构及有关专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由于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进度、预算控制、设备引进、项目建成后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项目建成后能否成功开拓市场也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顺利实施,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净值27,874.61万元,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达产后,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为3,439万元。如果届时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销售计划不能如期实现,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降的风险。

3、新增产能未及时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从开拓客户以及销售机制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但若市场增长低于预期或公司产品市场开拓不利,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面临不能及时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10%、10.71%、11.75%和8.4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发挥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随资产规模增加而下降的风险。

5、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不排除本次发行上市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六)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被冻结的风险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烟台中院就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宇田投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2015)烟民一初字第113-1号”、“(2015)烟民一初字第114-1号”、“(2015)烟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发行人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宇田投资持有发行人0.83%的股权(出资额110万元)及股息、红利。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冻结期间,未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支付股息、红利等手续。烟台中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5)烟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因宇田投资未履行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向发行人签发“(2016)鲁0612执5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宇田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宇田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已经完成评估,法院将于近期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二、其他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为800万元(含)的重大合同如下:

1、银行融资合同

(1)2016年2月29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银烟借字2016-076号),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发行人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2)2016年3月7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60001619),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发行人提供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用途为购材料。

(3)2016年4月18日,为履行《买卖合同》(HCL20151219SD1),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进口开证合同》(37040120160000728),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开具金额为103.6万瑞士法郎的信用证,保证金数额为103.6万瑞士法郎。

(4)2016年5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7010120160004262),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发行人提供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

(5)2016年5月30日,艾迪液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艾迪液压借字001号),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8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板、锡铅青铜棒。

(6)2016年6月16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60600208-2016年(开发)字00075号),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2,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贷款用途为购材料。宋飞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函》,为该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2016年8月10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授信协议》(2016年招烟76字第21160801号),约定招商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3,0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月,即从2016年8月12日到2017年8月11日。

2、抵押及保证合同

(1)2015年9月9日,艾迪液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烟银最保字第5450083号),为发行人在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3,6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15年9月16日,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37010120150007368-1的《保证合同》,为编号3701012015000736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6年2月29日,艾迪液压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烟借高保字2016-076号),为发行人在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4,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4)2016年3月4日,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艾迪液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37100520160002381),为发行人在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235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016年4月18日,为确保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进口开证合同》(37040120160000728)的履行,双方签订《动产质押合同》(37100320160001239),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信用证,本金数额为103.6万瑞士法郎,保证金数额为103.6万瑞士法郎。

(6)2016年5月30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艾迪精密保字001号),为艾迪液压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所发生的最高额为8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7)2016年8月10日,艾迪液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6年招烟76字第21160801号)为编号为2016年招烟76字第21160801号的《授信协议》给予的3,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2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2年止。

3、销售合同

(1)2013年12月4日,发行人与俄罗斯的Rikambi.,LLC公司签订合同,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破碎锤主机及附件,合同金额为3,994,746美元,货物应根据交付条款-中国离岸价交付条款和《2010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付,具体的装运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0日。如果违反了货物的交付期限,每延期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按时交付货物价值的0.5%作为处罚金,但总数不超过未按时交付货物价值的10%。由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纠纷和分歧均应通过协商解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上述纠纷和分歧应提交至位于莫斯科的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庭进行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法庭的决定。

(2)2014年12月1日,发行人(甲方)与宁波金土地机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权在双方确定的范围内销售发行人生产的破碎锤。若一方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无合理解释,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解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依据约定。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除双方协议终止或协议一方提前5日书面通知协议对方提出终止外,协议效力将自动顺延一年。

(3)2015年12月27日,艾迪液压与成都全利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全利得”)及成都全利得的担保人伍方勇、龙陶、王海、龙在兵签订《经销协议书》(ADXS20151227-1),约定艾迪液压授权成都全利得在成都、重庆、贵阳区域销售艾迪液压生产的液压件产品,艾迪液压授权成都全利得贸易有限公司为艾迪液压产品在成都、重庆区域唯一经销商,但贵阳地区非唯一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伍方勇、龙陶、王海、龙在兵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全利得若存在违法协议约定或者其他损害艾迪液压利益的行为,艾迪液压有权解除合同,成都全利得自收到艾迪液压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艾迪液压付清尚欠全部货款,成都全利得任何情况下的延期付款,每延付一日,成都全利得需赔偿艾迪液压所欠金额部分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由艾迪液压所在地法院审理解决;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采购合同

(1)2015年12月19日,发行人与Hardinge China Limited签署《买卖合同》(HCL20151219SD1),约定发行人向Hardinge China Limited购买数控坐标磨床和精密数控万能内外圆磨床各一台,共计148万瑞士法郎。

(2)2016年1月2日,发行人与宁波金宁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年度采购合同(2016年)》,约定发行人向宁波金宁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钎杆产品,共计800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保荐及承销协议

发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协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2015年7月9日,发包人艾迪股份与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承包人烟台精工建筑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为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4#车间和门卫一、门卫二工程,工程地点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承包范围为“1#、4#厂房,门卫一、门卫二工程土建及安装总承包”,合同价款为1,196万元人民币。

(2)2016年4月19日,发行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烟台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5#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承包范围为“5#厂房工程土建及安装总承包”,合同价款为2,295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涉及任何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亦未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发 行 人: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 飞

住 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

电 话: 0535-6392630

传 真: 0535-6934339

联 系 人: 李娇云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住 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电 话: 0755-25869000

传 真: 0755-25869800

保荐代表人: 刘 军、刘 晴

项目协办人: 梁 剑

项目组成员: 权伟刚、谭璐璐

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电 话: 010-88004488

传 真: 010-66090016

经办律师: 姜瑞明、郑 超

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 顾仁荣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电 话: 010-88095588

传 真: 010-88091199

签字注册会计师: 汤其美、刘剑华

评估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明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层A座13层

电 话: 010-58383656

传 真: 010-65547182

签字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 安海风、吕发钦

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 021-58708888

传 真: 021-58899400

收款银行:

收款单位:

账 户: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招股意向书、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文件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

联系人:李娇云

联系电话:0535-639263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人:刘军、刘晴

联系电话:0755-2586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