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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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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华正新材 股票代码:603186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①减持方式: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②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①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②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①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②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①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8名股东承诺

(1)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2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7、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建忠、姚经建、陈小俊、朱有喜、谢琳鹏、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立集团、钱海平、杭州恒正持股意向及减持安排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6)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7)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间接控制华正新材,为华正新材控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依法购回华立集团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任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通过华立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监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作为华正新材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郑重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作为华正新材的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作为华正新材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的相关文件作出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方案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案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预案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1:如果发行人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2: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通过华立集团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进行的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通过华立集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通过华立集团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通过华立集团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控制的华立集团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通过华立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1如果发行人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2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1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条件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即发行人当年度可用于回购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控股股东当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

当发行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华立集团、实际控制人汪力成承诺: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正新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华正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股东杭州恒正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正新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作为华正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股东钱海平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且在本人持有华正新材5%以上股份期间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正新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承诺:“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交之情形,现有全体股东将共同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及工资福利支付问题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将及时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华正新材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有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接受或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履行承诺,如承诺无法履行,则应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公司或本人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公司或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承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履行完毕。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及修正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未来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现金分红比例安排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

二、审计报告日后主要经营状况、2016年1-9月业绩情况及2016年度业绩预测

(一)审计报告日后主要经营状况、2016年1-9月业绩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均较2015年12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有所增长;2016年1-9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3,108.44万元、6,806.31万元和 6,396.54万元,分别较2015年同期增长25.63%、114.72%和146.51%,主要原因是受行业形势向好以及市场开拓进展顺利的影响,公司覆铜板、导热材料、绝缘材料和热塑性蜂窝板等主要产品业务收入均实现了较快增长。

(二)2016年度业绩预测

基于2016 年1-9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并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

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 年度主营产品、客户群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低于100,000.00万元、8,000.00万元和 7,000.00万元,分别较2015年同期增长12.50%、95.91%和131.46%。上述数据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公司最终实现业绩以经审计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5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235万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24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正新材”,证券代码“603186”;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235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3日

(三)股票简称:华正新材

(四)股票代码:6031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9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3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3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一)基本情况

注: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尚未变更,上述公司住所仍沿用当前营业执照中余杭镇的表述。

(二)董事、监事、高管基本情况

1、董事、监事、高管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华正新材董事、监事、高管基本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目前正在筹备董事、监事换届选举工作。

2、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7.3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是以实业投资、贸易为主的投资控股型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涉及医药、智能电网、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通过浙江立成实业有限公司和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7.35%的股权。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3,235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2,935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

(二)发行后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总数数为30,121户,前十名股东持股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235万股

2、发行价格:5.37元/股

3、每股面值:1.00元

4、发行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为3,23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2,911.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网上发行数量323.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371.95万元,均为新股发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3030021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2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7、募集资金净额:133,261,150.00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7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23元/股(按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财务报表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述情况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6】33030005号《审阅报告》,主要数据已披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一、本公司2016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了201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以上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审阅。对比表中2015年12月31日数据已经审计、201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均较2015年12月31日和2015年9月30日有所增长;2016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3,108.44万元、6,806.31万元和 6,396.54万元,分别较2015年同期增长25.63%、114.72%和146.51%。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受行业形势向好以及市场开拓进展顺利的影响,主要产品覆铜板、绝缘材料、导热材料和热塑性蜂窝板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其中,覆铜板产品实现销售收入52,487.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0%,主要系产品销售数量上升,同时销售价格呈现阶段性的上升;导热材料实现销售收入10,761.48,较上年同期增长166.92%,主要系公司在半导体照明领域之外开拓了液晶电视背光市场,导热材料市场进一步开拓;热塑性蜂窝板实现销售收入7,770.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79%,主要系公司新兴的电动物流车厢领域市场开拓顺利。

(2)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由2015年1-9月的16.42%上升至2016年1-9月的21.72%。其中,常规覆铜板和导热材料毛利率较上年均有所上升,主要系原材料价格持续低位运行所致;热塑性蜂窝板产品由于本期客户结构的优化及量产规模效应的影响,产品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18.79%上升至28.46%。

三、 2016年度业绩预测

基于2016 年1-9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并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 年度主营产品、客户群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低于100,000.00万元、8,000.00万元和 7,000.00万元,分别较2015年同期增长12.50%、95.91%和131.46%。上述数据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公司最终实现业绩以经审计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国金证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杨路 周梁辉

项目经办人:曹凌跃、郭帅、邬亦超、应孙权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