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关于为“招商创融-赢时通二期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7年1月3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招商创融-赢时通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赢时通二期”)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赢时通二期”的转让业务。

二、 “赢时通二期”设立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赢时通2A”,证券代码为“116419”,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过手还本。

三、 “赢时通2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赢时通二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赢时通二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支付2016年辽宁省政府

一般债券(八期)等六只债券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六期)、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5年宁波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5年宁波市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将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7166”,证券简称为“辽宁1608”,是2016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55元。

二、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7170”,证券简称为“新疆16Z8”,是2016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1元。

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六期)证券代码为“107174”,证券简称为“新疆1616”,是2016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1元。

四、2015年青海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307”,证券简称为“青海1504”,是2015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五、2015年宁波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314”,证券简称为“宁波1504”,是2015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六、2015年宁波市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318”,证券简称为“宁波15Z4”,是2015年7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七、本所从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2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八、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1月13日除息交易。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和施建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合计拥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施建兴成为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7日,神开股份在《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快鹿集团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于2016年7月24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快鹿集团持有业祥投资100%的股份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7月26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中,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也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快鹿集团未就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神开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和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