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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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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2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2016年12月27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材料”)100%的股权转让给共青城志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恒投资”)。

根据公司与志恒投资签署《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志恒投资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7,980万元足额支付至本公司指定的国内银行帐户;(2)恒大高新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志恒投资保证受让标的股权后,对恒大新材料的经营范围及实际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并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目标公司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恒大新材料不会与恒大高新产生同业竞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志恒投资一次性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7,980万元,并配合志恒投资完成恒大新材料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恒大新材料的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16545532M

注册资本: 1378.77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恩雪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1059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轻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材料和纳米材料及制品(国家政策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国内贸易,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公司变更通知书》。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彭伟宏先生及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明荣先生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彭伟宏先生及唐明荣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000股和48,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0261%和0.0187%。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本次减持前后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注1: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具体数据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称数据为准。

注3: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彭伟宏先生、唐明荣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其他承诺

公司股东彭伟宏先生、唐明荣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彭伟宏先生、唐明荣先生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彭伟宏先生、唐明荣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下列情形:(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关于董事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彭伟宏、唐明荣)》。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