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重庆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重庆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0号),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5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累计达2.6亿元,占你公司2014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7.57%。2016年以来至检查日,奥瑞德有限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累计1.95亿元,你公司孙公司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科技)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0.2亿元,共计2.15亿元,占你公司2015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上述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仅在你公司2015年年报和2016年半年报中披露,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淑霞于2015年9月、10月分别向你公司提供100万元无息借款,该关联交易事项未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三、“三会”会议资料记录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规范。如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股东未在股东大会报到登记册上签字,部分股东未在表决票上发表意见但均作为同意票计算,不符合你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的规定。
部分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表决票也存在未填写表决意向的情况,如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十四次会议,部分表决票未填写表决意向,但均作为同意票计算,不符合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董事的表决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一)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2015年以来至检查日,你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划出资金5520.51万元到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货款。其中,部分募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和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由出纳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的规定。
(二)在未改变募集资金总体用途情况下,部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发生变化未履行决策程序并披露
经查,你公司重组上市募集配套资金时,依据你公司大尺寸蓝宝石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及蓝宝石窗口片基地项目的可研报告确定了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可研报告中明确大尺寸蓝宝石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将采购590台单晶炉。实际建设过程中,你公司仅采购了482台单晶炉,另使用募集资金7116.50万元用于你公司原有单晶炉及募投项目新采购单晶炉的技术升级改造,改造后设备投入大尺寸蓝宝石材料产业基地扩建项目。此外,可研报告中明确蓝宝石窗口片基地项目将采购14套切割机,实际执行过程中,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购18套切割机,另使用募集资金3877.25万元用于募投项目采购机器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上述行为未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7年1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
一是补充披露信息,强化信息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同时,对部分募集资金未严格按可研报告所列具体用途使用进行说明并作补充披露。
二是补充履行决策程序,规范三会运作。你公司应将利用自有资金理财和部分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变化等事项履行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进行规范。
三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并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内部问责,防范上述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报告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我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你公司进行回访检查。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决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7 - 00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董事会于2017年1月3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路正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路正通先生除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光电(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外,不再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
路正通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增补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路正通先生在上述任职期间积极主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路正通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