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7-001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2017年1月3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与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民商银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签署《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温州民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公司、温州民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恒泰长财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债券受托管理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温州民商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温州民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恒泰长财。温州民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温州民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恒泰长财,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温州民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且恒泰长财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