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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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01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12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与北京汇诚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北京尚洋持有的账面原值为781.83万元的应收账款。本次债权转让收益222.39万元,相应增加2015年度净利润189.03万元。上述交易性质特殊,且具有偶发性,该交易产生的收益会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但公司未将上述收益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导致公司2016年4月21日披露的2015年年报中的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少计189.0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多计189.03万元,并导致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公告》中北京尚洋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多计189.0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整改方案

公司拟定上述189.03万元由北京尚洋原股东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成都尚青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汉兴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齐正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原江苏凯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发投资有限公司、熊晖、沈春梅、孟勇应履行协议义务,以所获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本次拟追加补偿情况为:

鉴于公司已于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北京尚洋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公司拟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在2016年度业绩考核完成后,在2017年对该笔债权转让净损益189.03万元相应的补偿股份进行回购注销。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