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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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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017-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7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9日,其中: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2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上述议案详见2016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8)和《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9)。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月9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4:3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正科 杨建峰

电话:0951-2051879

传真:0951-2051900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邮编:750021

2.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0862。

投票简称:银星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8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月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若同意请在对应栏中打√符号,若反对请在对应栏中划“×”,若弃权请在对应栏中划“○”,做出投票指示,其他情形视为废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0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银川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银仲字第544号,裁决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裁决款项2,337,500元,相关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世化工)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4月18日,本公司与锦世化工达成和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甘民终26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一次性将数量为2300片电池组件送至锦世化工作为补偿。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前述电池组件提供商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动力)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峰值功率的电池组件,并承担因更换产生的运输、拆装、检验等费用,如被申请人不能更换,则赔偿公司损失2,242,500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6.5 元,鉴定费共计75,000 元;律师代理费222,209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上合计2,582,725.5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公司2014-022号公告;2016年8月19日,公司2016-084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2013年7月18日,公司与西航动力签订《多晶硅太阳能组件买卖合同》,同年9月29日签订了《关于合同供货数量消减的补充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西航动力向公司提供规格240MW光伏组件17800块。随后,公司以卖方名义将该批多晶硅组件供给终端用户锦世化工。

2014年2月21日,锦世化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换不合格多晶硅组件17750块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司提供的太阳能多晶硅光伏组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判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015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后,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18日,本公司与锦世化工达成和解,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甘民终26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在2016年6月24日一次性将数量为2300片电池组件送至锦世化工作为补偿,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94,638元,双方结案事了,再无任何纠纷。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遂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批电池组件提供商西航动力承担公司与锦世化工合同纠纷案的损失。本案分别于2016年8月9日和11月29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30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6)银仲字第544号裁决书。

三、裁决情况

银川仲裁委员会(2016)银仲字第544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42,500元;

(二)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光伏组件鉴定费75,000元;

(三)申请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仲裁费23,155元,由申请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申请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再返还,由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连同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款项共计2,337,500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承担义务放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消除。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甘民终26号民事调解书

2.银川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6)银仲字第544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