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9,980,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47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80,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4754%。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4%。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达、董宇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