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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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7-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近日收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5日,广济药业与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源药业”)签订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广济药业将其拥有的替硝唑原料药(国药准字H1095092)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批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转让给宏源药业,宏源药业受让并支付62.5万元的转让费。

广济药业自收到宏源药业的款项之日起7天内,以纸质资料方式,向宏源药业提供申报药品注册的全套申报资料、药品注册批件、质量标准或相关全部补充申请批件原件技术资料。宏源药业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广济药业支付全部技术转让费6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宏源药业于2014年1月15日向广济药业付款62.5万元。同日,两家公司办理了替硝唑原料药转让资料的交接登记手续,广济药业将大部分转让所需的文件资料交付给宏源药业。

2015年7月10日,广济药业向宏源药业发出《关于终止药品技术转让的告知函》,决定停止转让,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宏源药业退还全部资料,在收到资料后15天内退还转让费62.5万元。

2015年7月10日,宏源药业认为广济药业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广济药业按合同交付替哨唑准字H1095092(即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药品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办理相关注册手续;2、广济药业赔偿宏源药业经济损失5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广济药业负担。

广济药业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5年12月17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撤销广济药业与宏源药业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2016年2月2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广济药业按照与宏源药业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宏源药业交付国药准字H1095092替硝唑药品技术转让全部资料,并协助宏源药业办理替硝唑技术转让注册手续。二、驳回广济药业的反诉请求。三、驳回宏源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变更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国药准字H1095092”为“国药准字H10950092”。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25元,由宏源药业负担7300元,由广济药业负担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广济药业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21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097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