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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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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16年广东省政府
一般债券(十六期)等两只债券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十六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将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广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十六期)证券代码为“107178”,证券简称为“广东1616”,是2016年7月1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元。

二、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181”,证券简称为“广东1619”,是2016年7月1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元。

三、本所从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8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8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1月19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卢鸿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全年实现利润总额967.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4.41万元,其中收到葡萄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00万元,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经甘肃证监局查明,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的500万元资金系由俪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给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再由兰州恒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转给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最后由甘肃省葡萄酒产业协会拨付给皇台酒业。同时,甘肃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附件(《2015年葡萄酒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所列示申报单位中不包括皇台酒业。因此,公司2015年年报实际虚增500万元营业外收入。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责任认定结果,卢鸿毅作为皇台酒业董事长,联系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出具批复,并筹集虚构补助资金。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直接参与虚构政府补助,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 对公司董事长卢鸿毅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

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盛投资持有3954.74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均价19.86元/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新盛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年11月10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34股,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 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 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

关于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8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2014年7月22日,深华发披露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4年9月28日,深华发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订了《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T2类信托合同》,约定深华发认购该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共计5亿元。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东方”)系深华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武汉中恒”)的全资子公司,在此前的9月25日,武汉新东方已与中信信托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亿元,贷款总金额以中信信托为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而发行的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年12月26日,深华发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乾景5期)(以下简称“中信乾景5期”)账户转账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同日,中信乾景5期账户向武汉新东方转账5亿元发放贷款,武汉新东方又将5亿元转账至武汉中恒。2015年9月7日,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归还5亿元贷款本金,并共支付贷款利息4,461.80万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76.39万元。2015年9月8日,中信信托向深华发支付5亿元信托本金,并共支付信托收益4,283.33万元,信托本金及收益金额约占深华发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2.74亿元的198.4%。

深华发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用于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深华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事项

2015年8月底,深华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与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财务”)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深华发5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5亿元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1.6亿元的43.10%。2015年9月8日,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万科财务。2015年12月31日,万科财务向深华发分别转款5亿元和1,920万元。针对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深华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审议及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14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2014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议案,深华发或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发科技”)2014年度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的子公司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生光电”)采购液晶显示屏金额不超过1,200万美元。2014年4月22日,深华发发布了《2014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4年3月至10月,武汉恒发科技和武汉恒生光电共签订10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共计28,452.60万元,超过了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其中,截至2014年6月,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金额共计7,142.56万元,已近预计总金额。2014年7月至10月,双方继续签订了5份购销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1,0019.56万元、9,006.93万元、200.06万元、1,083.50万元、1,000万元,分别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4亿元的36.57%、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额共计21,310.05万元,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7.74%。根据上述购销协议,2014年3月至12月,武汉恒发科技共向武汉恒生光电预付货款27,969.41万元,实际执行的购销协议金额为2,789.52万元。2014年12月,武汉中恒代武汉恒生光电向武汉恒发科技归还了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2.04亿元,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利息392万元。针对上述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华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9.1条、第9.2条、第10.2.5条和第10.2.11条的规定。

深华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深华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