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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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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7-001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号),全文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减持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股票过程中,存在减持预披露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为: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披露了减持福斯特股份计划,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00万股的福斯特股份。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福斯特股份160万股,减持均价48.30元/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中第八条规定以及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