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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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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7-0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鉴于股权激励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主要为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进行数据补充和事项的进一步说明,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5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纪武先生主持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需要,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合并口径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经审阅,董事会批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0002号)。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技术、管理等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董事刘宝生、张德林、童小川、金焘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7年1月23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06号)。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7-00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鉴于股权激励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主要为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进行数据补充和事项的进一步说明,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5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田玉双女士主持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全体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相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0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1,739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Group Power Co., Ltd.

上市日期:2004年7月14日

注册地址: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注册资本:1,739,190,872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纪武

主营业务:燃气动力、蒸汽动力、化学动力、全电动力、海洋核动力、柴油机动力及热气机动力等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修理及技术服务;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修理及技术服务;电池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回收;上述范围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下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和项目投资。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人;公司高管共有3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1、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2、近三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的前身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军民用汽车启动电池等化学动力业务,连续多年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打造了“风帆”知名品牌。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业务大幅拓展为燃气动力、蒸汽动力、化学动力、全电动力、海洋核动力、柴油机动力、热气机动力等七大业务领域,一跃成为全球动力业务和技术门类最全面的公司之一。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整合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等管理制度,特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旨在:

1、建设与完善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绩效导向文化,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2、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统一公司股东、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利益均衡机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步发展;

3、协调公司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培养和稳固骨干技术人员,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4、有效调动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的技术优势,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1,739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739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173,919.09万股的1.00%。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标的股票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860人,截至2016年11月底,激励对象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4.43%。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须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所有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4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32.40元的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发行新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24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期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授权日前一会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要求

201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25%,且不低于2015年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8.1亿元。

注: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关于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对标企业是否发生业务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对标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事项。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期内每次可申请行权的上限分别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1/3、1/3、1/3,实际可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具体如下:

个人年终绩效成绩评价标准详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4、公司业绩达到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等待期内,公司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且在等待期内,公司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关于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对标企业是否发生业务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对标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事项。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算的5年。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权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24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Q0: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Q0: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增发

Q=Q0×P1×(1+n)/(P1+P2×n)

Q0: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或增发价格;

n:配股或增发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数量。

2、缩股

P=P0÷n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增发

P=P0×(P1+P2×n)/[P1×(1+n)]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或增发价格;

n:配股或增发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4、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报送国有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5、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相关股东大会须提供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6、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4、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为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5、公司在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上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期、《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与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行权申请,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3、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测算和确定本激励计划下涉及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8、公司应当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锁定股份;

3、激励对象不得将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6年12月2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739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10.29元,授予的1,739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1.79亿元。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17年1月初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10.29元进行测算,则2017年至2020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公司2015年度备考口径利润总额为1,202,894,322.65元。2017年-2020年,分摊的期权费用占公司2015年度备考口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5%、5.15%、3.16%和1.41%,因此,公司施行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0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动力”)于2016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16-101)(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以下简称“《摘要公告》”),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就其中具体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以2015年度业绩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条件的补充说明

(一)以2015年度业绩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条件的法规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激励办法》中规定“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阐明“为鼓励公司自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励办法》取消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公司历史水平且不得为负的强制性要求,原则性规定相关指标应客观公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3、鉴于以上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2015年度业绩为基础设置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符合《激励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以2015年度业绩作为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条件的说明

1、2016年,公司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自身战略规划,制定了“十三五”战略规划,为保证重组实施效果,促进产研结合,发挥协同效应,将完善薪酬体系、建立激励机制的安排纳入“十三五”规划之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优化与完善公司薪酬结构,有助于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符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政策要求,是确保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有效措施之一。尽快推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重组融合、提升效益的迫切需要。

2016年5月22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公司被列为2016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试点单位。此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激励方案,就方案细节经与国务院国资委多次沟通后,2016年12月初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拟于2017年初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完成授予工作。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十三五”末期2018年至2020年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解锁,可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有效衔接。

2、根据《通知》中关于设置业绩目标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授予设置了业绩条件。公司自上市以来,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和“企业运行质量”三个维度均表现良好,领先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结合公司2013年至2015年近三年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三类指标为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EVA(经济增加值),且公司业绩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预计股权授予时本公司和对标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即以上一年度2015年的经营业绩指标作为授予的业绩条件,亦选择对标企业2015年的业绩的50分位值作为授予的业绩条件。具体指标为:2015年(授予的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8.1亿元。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业绩情况均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业绩条件。

该授予业绩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业绩条件的选取兼顾了反映公司成长的相关指标,具有合理性,选取对标企业指标也具有领先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在2017年初实施和授予,设置的具体授予业绩条件兼顾了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业绩和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业绩指标设置合理,有利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涉及的2015年度数据,均指备考审计数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0002号),假设中国动力重大资产重组于2013年初完成,公司备考审计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2、近三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三、关于调整对标企业原则的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关于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对标企业是否发生业务重组、经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对标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0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月2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23日

至2017年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发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就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股东如拟委任张华民先生担任股东的代理,以代表其在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票,务请填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并于征集时间内(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送达。有关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的《中国动力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2017-00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至4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和2017年1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关于聘任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至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至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至4关联股东刘宝生、金焘、童小川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人员,刘宝生为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焘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2研究所所长、童小川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所长,故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2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需要回避。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三)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四)登记时间:2017年1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10961

传真号码:010-88010958

邮编:100097

联系人:高京阳、王旭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7-00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0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张华民先生,男,汉族,1955年4月生,大连人,1988年10月参加工作,山东大学化学专业本科毕业;日本九州大学材料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生毕业。2015年5月至今任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液流储能电池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

2、征集人张华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1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已投赞成票。

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月23日14:00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3、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04)。

三、征集方案

(一) 征集对象

截止2017年1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三) 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的上述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采取专人送达的,以如下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收件人:王旭

电话:010-88010961

传真:010-88010958

邮政编码:10009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 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每一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对同一征集事项选择二项或以上,或对任何一项征集事项未做任何投票指示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张华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 /本公司 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