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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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12月26日以邮件和电话的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朱新爱女士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就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布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所持的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三、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7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建强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就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主营业务运营和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公司拟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就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0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5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310.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78.87万元,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6,831.8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11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16]2-4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拟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九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就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南京银行、海通证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结算账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此存款账户为正常结算账户,在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南京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上浮20%进行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南京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按原合同约定期限自动延期。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海通证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结算账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此存款账户为正常结算账户,在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加49.5BP进行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按原合同约定期限自动延期。

3、公司与杭州银行、海通证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结算账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此存款账户为正常结算账户,在办理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时,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杭州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加20BP进行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杭州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按原合同约定期限自动延期。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协定存款方式,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存储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计划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协定存款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项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财务费用、增加了存储收益、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此无异议。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