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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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后续进展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裁决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的终审裁定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融德信源为本案申请人,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

3、 涉案的金额: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应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等,本案融德信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裁定驳回融德信源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与融德信源就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信源公司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融德信源亦于2015年11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5-32、临2015-35、临2015-36、临2015-37公告)

2、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与本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于2015年5月14日解除、融德信源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68万元、仲裁费1042929.11元,融德信源向本公司补偿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公证费10,200元及返还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证照、印鉴、财务资料、政府批文等所有资产、文件以及驳回融德信源的全部仲裁反请求等内容。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8月24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2公告)

3、因融德信源未按照裁决书约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24公告)

4、融德信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收到该法院传票并于12月9参加庭审。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临2016-33公告)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特401号],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裁决融德信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368万元、仲裁费104.29万元、律师费80万元、公证费1.02万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8月24日)。融德信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书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书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公司将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