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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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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7-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8日和2016年2月2日披露了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青集团”)的合同纠份案(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

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541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长青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471.0272万元,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1.9533万元。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63.9019万元及利息227.601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向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制冷及循环水站土建工程20%的垫资款140.7005万元。

(3)驳回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8日,本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5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长青集团承建的广济药业14项土建工程总价款本息为人民币11600万元,广济药业已付长青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535.5022万元,广济药业尚需支付工程款余额总计人民币2943.5078万元。

2、上述第一条确定的应付工程款余额,广济药业分以下两次支付予长青建设,长青建设应于支付日前向广济药业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

1)第一次付款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15日内支付到位,付款金额为人民币2443.5078万元;

2)第二次付款于长青建设配合广济药业将案涉14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15日内支付到位,付款金额为500万元。长青建设应按规定提交施工方应当提供的全部完整资料,并经武穴市建设工程质量质监站审查确认齐备,确保案涉工程在武穴市建设工程质量质监站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则广济药业最迟应于2017年5月1日之前支付其中的300万元。但对于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原因,如果经武穴市建设工程质量质监站确认,系长青建设应交的施工资料而非广济药业应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所致,则须相应推迟该300万元的支付时间。剩余200万元于武穴市建设工程质量质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后15日内支付。

3、双方确认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工程包括:1)发酵联合车间外墙渗水、5楼内墙瓷砖脱落;2)循环水池地板裂纹。长青建设应当对该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保证及时修复、完整修复,修复至工程质量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长青建设仍应依法承担除一般缺陷修复事项外的主体结构质量保证责任。

4、如广济药业未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履行所规定的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按原一审判决执行。

5、如长青建设未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修复义务,则广济药业有权自行安排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修复工作;由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长青建设承担,广济药业在应付工程款余额中直接予以扣减。

6、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上诉人广济药业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2016年的利润和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54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