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远兴债”2017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7-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3 股票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债券代码:112056 债券简称:11远兴债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远兴债”2017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16日,凡在2017年1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和本金。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7年1月17日支付自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根据《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远兴债(112056)

3、发行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在2015年12月5日、12月11日、12月12日分别三次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8.00%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1月1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远兴债”的票面利率为8.00%,每1手“11远兴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兑付本金1,000元,本息合计1,0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0元,本息合计1,06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本息合计1,072.00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年1月13日(于2017年1月1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6日

3、兑付兑息日:2017年1月17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2017年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远兴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

联系人:纪玉虎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传真:0477-8139833

邮政编码:01700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