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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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9日(星期一)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8日15:00至2017年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蓝永强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9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65,127,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11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0,542,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8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585,1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459,023,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76%;反对2,270,3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1%;弃权3,8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0,611,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29%;反对2,270,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17%;弃权3,8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55%。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58,779,0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2%;反对2,493,5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弃权3,8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0,367,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32%;反对2,493,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69%;弃权3,8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99%。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451,631,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84%;反对13,435,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5%;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219,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21%;反对13,435,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42%;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出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议案》。

同意458,992,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1%;反对2,112,4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弃权4,0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0,581,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22%;反对2,112,4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70%;弃权4,0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07%。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子翔、骆俊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