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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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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一、普通词语

二、专业词语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000万股。上述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流通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出具了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翁伟武、实际控制人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方平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翁伟武、翁伟嘉、方平亦同时承诺: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限售期结束后,股东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各自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

(二)方平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0%。

(三)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减持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约束措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稳定股价。若其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则其用于稳定股价的金额将不少于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30%的平均值。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翁伟武、实际控制人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老股转让方案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措施,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发行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发行人将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干粉易开盖的技术改造项目”着眼于扩大公司产品产能、丰富产品类别、完善产品线,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为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以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股东的回报。

3、加强市场开拓,推动产品销售

公司将在巩固和加强国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使公司市场多元化,凭借公司产品高性价比优势,逐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定《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5年1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将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根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2,144,931.27元。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下列风险:

(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2,416.59万元、26,753.44万元、29,427.67万元和14,170.92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40.74万元、4,250.88万元、4,353.58万元和2,385.96万元,公司业绩保持稳定增长的水平。但由于经济活动影响因素较多,发行人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自身经营及财务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影响,从而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波动,不排除公司可能在股票发行上市后,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大,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4.93%、82.27%、80.97%和78.05%,其中主要原材料为铝材(包括盖材和拉环材)、马口铁(包括盖材和拉环材)等,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影响,铝材及马口铁原材料价格整体上出现了一定幅度下降。未来若原材料价格进入上行周期,本公司将可能面临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而影响盈利的情况。

(三)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处于行业较高水平。若未来不断有新的竞争对手突破技术、资金、规模等壁垒,进入本行业,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毛利率水平下滑。虽然公司拥有发展战略、知名品牌客户认可、技术研发、快速响应能力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的加剧,继续保持核心竞争优势,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424.35万元、4,848.43万元、5,672.74万元和5,759.36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91%、36.00%、39.47%和39.75%,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的比例为95.12%,公司已按会计政策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大,应收账款将相应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该等应收账款不能按期甚至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组成的翁氏家族,其中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前,翁氏家族直接共同持有公司93.33%的股权。虽然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但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人事、生产和经营管理决策,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六)募投项目新产品的生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括新建2条铝箔易撕盖生产线,涉及利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虽然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已成熟,部分关键技术工艺与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具有互通性,并且公司已经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对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技术方案进行论证研究,项目实施具有充分的技术保障,同时公司已于2016年6月投入1套国产铝箔易撕盖生产设备进行试生产,不断累积、掌握相关工艺、技术,但公司对新产品生产的实践和经验仍不足,募投项目仍可能出现不能规模化生产合格新产品的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继续保持稳定。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2016年1-9月,公司经审阅后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1-9月,公司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实现营业收入23,144.0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8%;实现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873.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2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828.5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15%。公司2016年1-9月收入、净利润同比上升,一方面系干粉易开盖持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另一方面系在铁质罐头易开盖领域,凭借在质量、服务、快速响应能力以及产品品类多样化等各方面的卓越表现,公司铁质罐头易开盖产品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销售规模快速增长。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全年业绩预测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约为33,428.00万元至34,4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59%至16.90%;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500.00万元至5,8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83%至28.47%;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5,436.68万元至5,736.68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88%至31.77%。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6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汕头市英联易拉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3年9月10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310471号”《审计报告》,英联有限以截至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15,129.36万元中的9,000万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9,000万股股份,剩余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3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310513号”《验资报告》对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3年11月4日,公司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英联有限更名为“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

本公司发起人为7名自然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下转24版)

(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中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