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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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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5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655号)。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5-2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增益三年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4242)

3、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3、销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7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21-95559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