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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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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钱照明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的核准,已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并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900万元变更至人民币13,2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9,900万股增加至13,200万股。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3,2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7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3,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拟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在招商银行杭州滨江支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与前述三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16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 4873号)。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6年12月27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2,275.6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500.00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 现拟通过向浙江英飞特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具体方案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187.68万元后,使用结余的募集资金12,255.44万元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其中12,000.00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255.44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万元增至17,0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拟在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浙江英飞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拟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1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1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于 2017年1月24日召开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 备查文件

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月)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于2017年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17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李霞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16年12月27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 4873号)。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6年12月27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2,275.6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500.00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 现拟通过向浙江英飞特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具体方案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187.68万元后,使用结余的募集资金12,255.44万元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其中12,000.00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255.44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万元增至17,0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备查文件

3、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 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7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2,275.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作出了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2016年12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为22,275.6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6]4873号)。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以公司募集资金22,27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以公司募集资金22,27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6年12月27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2,275.62万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2,27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对英飞特涉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材料、监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

1、英飞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英飞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3、英飞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4、英飞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5、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8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500.00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审议情况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09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5、投资决策及实施

本次投资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商业银行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查阅了英飞特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不超过1.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1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增资情况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 公司拟通过向浙江英飞特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具体方案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187.68万元后,使用结余的募集资金12,255.44万元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其中12,000.00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255.44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00万元增至17,000.00万元,并授权公司及浙江英飞特指定专人办理本次增资所需的相关手续。

三、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 称: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桐庐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华桂潮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开关电源、LED台灯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生产:LED照明驱动电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本次增资前后,浙江英飞特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浙江英飞特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浙江英飞特将用增资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建成后,浙江英飞特将能进一步提高LED驱动电源产能,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在LED驱动电源行业的领先地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后续安排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支付增资款项后一个月内,由公司、浙江英飞特、保荐机构和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月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 的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综上,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

七、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1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二)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15:00~2017年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7年1月17日(星期二)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等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5、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议案1、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7年1月18日17:00时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上午 9:00-11:00,下午14:00-17:00时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中心,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10052。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尙镯、廉洁

联系电话:0571-56565800-8812,传真:0571-86601139

联系邮箱:sc@inventronics-co.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3: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人/本单位出席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以下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表决事项若无具体指示的,代理人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附注:

1、对上述表决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弃权”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自然人股东请签名,法人股东请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

3、请填写上持股数,如未填写,将被视为以委托人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

4、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参会股东登记本

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人/本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本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请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收电话登记。

3、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

4、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5582”,投票简称为“英飞投票”。

(二)投票时间:2017年1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在投票当日,“英飞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该选择为“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及对应申报价格如表1所示。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请见表2。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6年12月27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2,275.62万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2,27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良照 钱照明 王进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英飞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5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98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6年12月2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22,275.62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22,275.6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16] 4873号《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

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12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2,275.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英飞特涉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材料、监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

1、英飞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英飞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3、英飞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4、英飞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代表人:

刘建毅 顾 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

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增资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了浙江英飞特的资料和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文件,对其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5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98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上述“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255.44万元向浙江英飞特增资,其中12,000.00万元作为浙江英飞特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至17,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仍为100%。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97604176Y

3、成立日期:2014年4月18日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注册地址:桐庐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88号

6、法定代表人:华桂潮

7、经营范围:开关电源、LED台灯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生产:LED照明驱动电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浙江英飞特100%股权

9、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表

注:以上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发行取得的募集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将用于“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实施,符合《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将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增资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增资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增资事项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综上,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增资。

保荐代表人:

刘建毅 顾 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英飞特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5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98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5、投资决策及实施

本次投资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将选择商业银行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查阅了英飞特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国信证券同意英飞特使用不超过1.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保荐代表人:

刘建毅 顾 盼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6年12月27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2,275.62万元,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2,275.6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偿还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10,500.00万元。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核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1.3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审核意见

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 的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签名:

李霞 徐迎春 贾佩贤

年 月 日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16]4873号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英飞特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英飞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英飞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英飞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英飞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70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2,25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6,75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人民币729.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27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275.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