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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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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9日15:00至2017年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4日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合计持有股份738,974,65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47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8,657,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187,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拟以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低风险可保本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738,739,5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682%;反对23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3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952,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696%;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04%;弃权0股。

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1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738,717,7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652%;反对25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34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930,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19%;反对2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8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亚厦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